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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真的能避税么?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后,2015年5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至此,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获批,保险业
编者按: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后,2015年5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至此,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获批,保险业内掀起具体产品方案讨论。无论是之前的保险避债,还是之后的遗产税,讨论的声音不绝于耳,本文华税律师主要从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发面探讨买保险到底能不能避税?
一、个人所得税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分类如下表:
其中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的相关个税规定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
1.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1]
2.按照或省级地方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
3.个体工商户的特别规定:
4.试点地区商业健康险限额扣除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试点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3]
5.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 (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此类保险可以递延纳税,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这一保险对减轻个税有一定的效果。但目前有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规定暂未出台,即使出台也可能先从上海等地试点,推广到全国还有一段路要走。
二、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赔款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规定:
1.“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4]
2.补充保险限额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5]
3.加计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加计扣除[6];
4.纳入高新研发费用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可纳入高新研究开发活动中的“其他费用”,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总结
针对社会上讨论较多的“保险赔款免税”,考虑到“保险赔款”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并未产生收益,因此从税法原理上也不应纳税,社会上有关购买人寿险能避税的说法多是基于人寿险赔付标准的模糊化而进行的演绎。因此,在遗产税开征之前,买保险产生的避税功能非常有限。华税律师建议,个人以及企业还是应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重大交易前规划交易模式,拟定好相关涉税条款,以实现合法、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3]《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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