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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信源:资管小兵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年终奖是企业发给员工的年终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嘉奖及肯定。这个年终奖,可给可不给,给要有艺术的给。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
年终奖是企业发给员工的年终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嘉奖及肯定。这个年终奖,可给可不给,给要有艺术的给。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起将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随着费用标准的提高,以及税级和税率的变化,对年终奖的筹划也需要重新思考。
一、解读个人所得税税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2、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9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金后的月收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也就是说,实际的工资薪金额=全月应税所得额+三险一金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作出新规定,即国税发[2005]9号《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因此,到9月份必须对原筹划的最后4个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发放方案进行调整,以求达到税率最低的筹划目的。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坚持“应扣不漏,应免不扣”,“综合考虑,免税效应”的基本思路。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第二要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上限(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第三要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根据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三要”基本思路,得出以下三种筹划方法,这三种方法分别考虑了如何合理降低税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找出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级的上限(税收临界点),如何合理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
(一) 控制年终奖发放次数
年终奖发放次数一般有三种:第一,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即和月工资一并发放,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年中与年终各发一次,即7月份发放一次,年终发放一次。7月份的作为该月的工资计算,年终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即年终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发放次数。但值得注意的是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与年中和年终各发放一次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想避免年终一次性缴纳税额的压力,平均或削减一部分奖金到每月或年中。一般情况下,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适合每月工资低于扣减数3500元,年终奖税率处于税级的上限,或者高于扣减数,但此时很容易进入六大盲区,需要谨慎考虑(可详见方法二中的“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年中与年终各发一次一般适用每月工资高于扣减数3500元,并且处于税级下限,年总奖金处于税级的上限,同时也要注意盲区;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可详见方法三中的“工资与奖金纳税最优分配表”。其实这三种发放方法的目的是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二)根据税负临界点调整发放金额
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根据新个税法工资税率的变化,我们也不难得出新个税法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
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只要奖金金额控制在表格所规定的范围内,就不会步入 “盲区”,从表中可以看出六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在运用此方法时注意盲点,就可以有很大的节税空间。
(三) 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结合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今后“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合计起来计算,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只能计算一次,这样就必然要增加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额度。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薪水(年终奖)就可以和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税,这样就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交额度。因此我们也不难得出新个税法下的工资与奖金纳税最优分配表:
根据此表我们可以发现:当工资薪金总额处于上表中各级次“年薪范围”的起点数与中位数之间时,先确定年终奖的起点数,剩余再按月平均确定月工资数;工资薪金总额处于各级次的“年薪范围”的中位数至终止数之间时,应先确定月工资的终止数,剩余再确定年终奖数额。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操作及实例对照
当前面临个税、在调节高收入群体利益的同时,如何合理避税,更需要纳税人的科学筹划。以下仅根据杭州振通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相应的筹划方略。
杭州振通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以研制、开发、生产以及销售通信设备与通信管道为主的高科技民营企业,现有员工50人,其中技术部人员5人,财务人员2人,销售人员3人。该公司年终奖发放按工龄计算。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不到一年,公司多发1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对于各部门组长,奖金比例维持在工资的40%-50%之间。除了发放现金,该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年终奖发放金额比例一般根据员工的表现,工作量,考勤来确定,如果表现好,业绩突出,会在原有的基础上上调20%左右。如果到了年底老板觉得今年生意不错,还会给每个员工一个红包,所有员工都有。
(一)控制年终奖发放次数
玉莹是该公司的女工,月工资1876.08元,由于玉莹已在该公司工作2年,年终奖基本为2个月工资3900元。则玉莹9到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3900×3%=117元。根据控制年终奖发放次数三种方法的特点,玉莹月工资未超过扣减数3500元,并且年终奖除以12后为325元,处于0—1500元之间,比较接近0,所以可以将年终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
筹划过程,提高玉莹的月工资数为1876.08+325=2201.08元,则玉莹9到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0元,可节税117元。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控制年终奖发放次数的三种发放方法不是都可行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二)根据税负临界点调整发放金额
张光海是该公司技术部组长,2011年平均工资为3476.08元/月。该公司年终发给张先生18500元奖金,没有其他收入,上述工资是已扣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税前费用,张光海9到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18500×10%-105=1745元。如果利用负临界点调整发放金额结果就截然不同了。
筹划过程,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可以看出18500元处于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之间,该公司可以考虑将多出的500元转化成物资奖励,这样张先生年终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整整节税1205元(1745-540)。
(三)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结合
薛瑾女士是该公司的销售主任,月工资2176.08元,年终奖13100元,由于薛女士业务做得不错,决定再补发5000元作为奖励。则薛女士9到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18100×10%-105=1705元。如果利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结合结果就截然不同了。
筹划过程,根据“工资与奖金纳税最优分配表”可以看出薛女士工资薪金总额26112.96元处于上表中“年薪范围”的0—6000元的起点数与中位数之间时,因此先确定年终奖的起点数,可以得出年终奖的起点数为18000元,剩余100元再按月平均确定月工资数。则薛女士9到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整整节税1205元(1745-540)。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我想对该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避免因个别月份工资过高而适用高税率多交税,却使个别月份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而无法完全抵扣。
(2)采用相同节税方案时,应尽量优先发工资,避免因纳税筹划降低员工日常生活水平。
(3)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员工的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份额,并与员工做好解释。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
可以发现,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于年终奖的筹划结果差异很大。因此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并且通过个人年终奖的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这样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必将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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