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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模式分析之六:避税并购

信源:力鼎资本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当并购重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可以实现对被并购方的避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

当并购重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可以实现对被并购方的避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第三款: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第二款: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主要适用对象

被并购方:有避税需求的并购标的

并购方:上市公司

  典型案例:深能集团吸并深能管理

被并购方-主营业务:能源项目的管理。

并购方-主营业务:从事发电资产的投资开发和营运。

并购难点

  1、由于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低于75%,因此,深能集团直接吸收合并深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税负较高。

  2、为避税考虑,深圳市国资委选择将从深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出的深能管理持股比例设置为75%,并将其作为对深能集团的持股主体,由深能集团吸并深能管理,由此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对深能集团的直接持股。

并购交易

  1、2011年10月,深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深圳国资委和华能国际分立深能管理,并向其划转深能集团63.74%的股份。其中,深圳国资委持股75%,华能国际持股25%。

  2、2013年1月,深能集团发布公告,向深圳国资委、华能国际以现金和股份支付形式吸收合并深能管理。

  3、深能管理整体估值104亿元,其中,深能集团股权价值103.9亿元。

主要交易架构

待补充

收益情况 - 税负情况

  1、不避税:被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4.11亿元-86.1亿元=18亿元;并购方计税基础为104.11亿元。

  2、避税:被并购方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购方应确认计税基础为86.1亿元。

  3、通过交易架构的设计,被并购方税负实现免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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