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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私募模式下税负明细表
信源:利威讲股权2016-02-08【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各种私募模式下税负明细表
各种私募模式下税负表 | ||||||||
所得税 | 营业税 | |||||||
股息红利 | 管理/咨询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息红利 | 管理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
私募管理公司 | 免税 | 缴纳(25%税率)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缴纳(5%税率) | 不缴纳 | ||
投资者 | 自然人 | 居民 | 缴纳 (20%税率) | — | 缴纳(20%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非居民 | 免税(备注1.1) | — | 缴纳(20%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法人 | 居民 | 免税 | —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非居民 |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 — | 缴纳(10%税率或依据协定)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PE公司 | 免税 | 缴纳(25%税率) | 缴纳(25%税率)(税收优惠见备注1.2) | 不缴纳 | - | 不缴纳(备注1.3) | ||
备注1.1 根据财税字[1994]第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PE公司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籍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 ||||||||
备注1.2 如PE公司注册为“创业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3、投资时间在2年以上。 | ||||||||
备注1.3 按照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如果被投资项目公司已上市,转让其股票会被认定为转让金融资产而缴纳营业税(北京地税口径应该交,但是否征收,由各区自己掌握),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私募管理公司+投资者—PE有限合伙—项目公司) | ||||||||
所得税 | 营业税 | |||||||
股息红利 | 管理/咨询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息红利 | 管理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
私募管理公司(GP) | 免税 | 缴纳(25%税率)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缴纳(5%税率) | 不缴纳 | ||
投资者(LP) | 自然人 | 居民 | “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 — | 缴纳 (5-3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非居民 | “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或协定税率(备注2.2) | — | 缴纳 (5-3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法人 | 居民 | 免税 | —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非居民 | 缴纳(25%税率) | —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PE(有限合伙) | 不缴纳 | 不缴纳 | 不缴纳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备注2.2 如果项目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允许外籍个人直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现在实务操作层面并不明确。 | ||||||||
备注2.3 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 | ||||||||
备注2.4 如该PE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税收协定概念上非居民LP在形成的“常设机构”,则其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生产经营所得将可能被课以25%企业所得税。 | ||||||||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私募管理公司作为财务顾问)) | ||||||||
所得税 | 营业税 | |||||||
股息红利 | 管理/咨询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息红利 | 管理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
私募管理公司 | — | 缴纳(25%税率) | — | — | 缴纳(5%税率) | — | ||
信托公司 | 免税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见备注3.2) | — | 缴纳(5%税率) | — | ||
投资者 | 自然人 | 居民 |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3.1)(20%税率) | — |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3.1)(20%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非居民 | 缴纳(20%税率/协定税率) | —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见备注2.2)“5%-3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法人 | 居民 | 免税 | —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非居民 |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 — |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备注3.1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盲点。 | ||||||||
备注3.2 从理论上,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资产所有人,因此不应承担纳税义务,但并未出台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实务中信托公司多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代扣代缴信托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托税收属于征管盲点,该不确定事项将带来税收风险。 | ||||||||
信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私募管理公司)—PE有限合伙—项目公司) | ||||||||
所得税 | 营业税 | |||||||
股息红利 | 管理/咨询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息红利 | 管理费 | 股权转让所得 | |||
私募管理公司(GP) | 缴纳(备注2.1)(25%税率) | 缴纳(25%税率)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缴纳(5%税率) | 不缴纳 | ||
信托公司(名义LP) | 不缴纳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不缴纳 | 缴纳(5%税率) | 不缴纳 | ||
投资者(实际LP) | 自然人 | 居民 |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4.1)(20%税率) | — |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4.1)(20%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非居民 | 缴纳(20%税率/协定税率) | —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见备注4.2)“5%-3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法人 | 居民 | 缴纳(备注2.1)(25%税率) | — | 缴纳(25%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非居民 |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 — |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PE(有限合伙) | 不缴纳 | 不缴纳 | 不缴纳 | 不缴纳 | - | 不缴纳 | ||
备注4.1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盲点。 | ||||||||
备注4.2 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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