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结构性融资的五大风险

更新于:2014-12-04  星期四已有 人阅读 作者:融资租赁观察员字数统计:1296字

融资租赁行业大发展背景下,风险防控需求凸显,尤其是一些新的融资方式。传统的租赁结构,通常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完全出资并承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租赁物剩余价值波动的残值风险(除非合同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期末发生转移)。

有别于传统的租赁结构,融资租赁行业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出发,已经衍生出很多新的融资方式,可以笼统地称之为“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其中既包括初始融资,又包括再融资。

结构性融资是一个广泛的术语,是透过复杂的法律及公司实体,以协助转移风险的一个金融领域。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结构性融资,初始融资阶段,权益出资人和债权出资人可以通过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参与交易;此外,租赁公司还可通过再融资盘活资产,比如协议合同转让、保理、信托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长期租赁应收款出售,实现融资。

眼下,融资租赁行业的结构性融资成功案例还不算多。目前,银行贷款仍是融资租赁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总的资金来源中占比超过85%。不过,融资租赁行业大发展时代已经到来,结构性融资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小视。根据《租赁公司新型融资渠道探索》梳理,结构性融资交易中的风险主要有五种:信用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承租人欺诈与合同履行风险,以及价值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指的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法按期收回租金。信用风险来源于承租人履行其还款义务的财务能力,这可以通过追索的方式在“几方”之间转移,需要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在初始融资阶段,“几方”是指发起人和其他参与方,在再融资阶段,指原有合同完成后,租赁公司把合同转让给接手的一方,分别是卖方和买方,如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关系。

(二)信息风险

交易中,几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卖方可能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设备价值被高估等。因此,在结构性融资合同中,应当规定发起人/卖方对交易信息进行说明,并且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时,参与方/买方可以获得卖方的补偿。

(三)法律风险

目前的信托法没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债权人的法律保护。要知道,结构性融资中,通常不会只有一个权益投资人或一个债权投资人,所有权的分配更加困难。目前法律对多所有权人租赁的物权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租赁物(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归属者不明确。从税收的角度看,当融资模式是债权类信托,由于出租人把债务转移给的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人不能拿到增值税发票。

(四)承租人欺诈与合同履行风险

有别于信用风险,这主要是指承租人蓄意不履行义务,比如,故意不维护租赁物。

(五)价值风险

指租赁物价值可能被高估的风险。参与方/买方是否有能力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合理评估,这也影响结构性融资交易的风险高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就是通过交易合同的合理制定,对风险进行规避和分配,核心在于解决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常,发起人/卖方对承租人信息掌握最多,参与者/卖方可以要求前者在合同中对信息的准确性提供担保,而后者也可自己做尽职调查。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后,几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诉求选择风险分配方式,主要涉及是否有追索权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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