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转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按承租人所提交的设备订单,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国外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所租设备转租给的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形式。
进口转租赁,实际上是一个项目两笔租赁业务,包括一份国际租赁合同和一份租赁合同。这两笔租赁业务在租赁期、支付租赁费的次数和时间上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如果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赁期等于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承租公司承租的期限,此时租赁公司除按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进口手续费外,一般只能赚取少量的利润;如果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期长于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承租的期限,租赁公司则主要赚取两个合同的租赁期差日的租金;而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期限,一般不短于其作为承租人的租赁期限。
进口转租赁的业务程序如下:
1. 租赁公司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购买合同
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的业务前四个程序类似。租赁公司接受承租企业的委托,物色国外供货厂商,组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最后,国外供货厂商与租赁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同时,承租人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但由于进口转租赁涉及到国外租赁公司,因此,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程序有所不同:首先,租赁公司根据最终承租人的要求,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租赁委托书。其次,国外租赁公司必须与租赁公司及承租人一起同供货厂商进行商务谈判。为了确保租赁设备的质量,必须要求国外租赁公司在租期内对设备的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租赁公司、国外供货厂商与国外租赁公司签署购买合同转让书(Assignment)
购买合同转让书又称销售备记录,明确规定由国外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直接向供货商支付货款。通过购买合同转让书,将原购买合同中买方(即租赁公司)应向国外供货厂商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国外租赁公司执行。在法律上,国外租赁公司成为购买合同中的买方。购买合同转让后,国外租赁公司要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协议。
3. 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分别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公司根据购货合同的有关规定同国外租赁公司洽谈租赁条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从国外租赁公司租入。同时,租赁公司还要与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租赁公司还应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由银行或其他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保证租赁机构支付租赁费。
4. 执行购买合同
国外供货厂商按照购货合同的交货期装船交货,并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正本装运单据,同时向租赁机构提供副本单据及发送装运电报。国外租赁公司验单无误,并经租赁机构认可后,对供货商办理付款手续,并且随即向租赁机构寄送正本单据及签发支付租金通知书,通知起租日和每期应付的租金金额。该通知书应由租赁公司审核、签字确认。租赁设备到港后,由租赁公司通知承租人提货。提货前的投保、验货及索赔手续,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相同。
5. 执行租赁合同
租赁公司依据其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赁费。承租人根据转租合同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6. 租赁合同结束手续
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时,由国外租赁公司向租赁公司签发“设备所有权转让证明书”。同时,租赁机构在向国外租赁公司履行最后一次支付租赁费义务时,要多付一笔象征性金额作为购买租赁所有权的付款凭证。当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公司要向承租人提交“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证明书”。至此,租赁业务告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