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中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2014-12-27 反馈《中国农村金融》方静次阅览
银行在动产抵押贷款中存在着风险,在具体的操作中应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并将其有效应用于融资业务实践,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担保贷款业务。
抵押融资是金融机构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办理抵押时往往签订的是二年以上的融资合同,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很受广大客户的欢迎。但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三农”为主要的服务群体,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其中有部分企业以设备或库存为抵押办理融资。因此,探讨动产抵押特别是设备抵押的案例对实际经营管理具有现实的意义。
动产抵押时的风险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的范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资金融通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企业的资产除有限的厂房和土地外,绝大部分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单一的不动产担保融资已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企业要求以其机器设备担保融资的呼声日渐高涨。特别是农村地区,动产抵押成了银行和企业双方均能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
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在动产抵押时要确保合规合法操作,并要努力避免以下几项风险:
一是要避免重复抵押。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仅要求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相关抵押物的内容,并没有将抵押财产的具体型号、产地等细节性的东西纳入登记范围。如果抵押人恶意提供错误或不真实的数据,会对动产的抵押产生误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只是起到了证明或者公证的作用,没有像不动产一样真正起到防止重复抵押的效果,对抵押人也没有做出强制性的抵押物不得转让或转移的规定。因此,在办理动产抵押前,信贷人员应详细审核每一个细节,如发票原件核对等,并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二是要避免归属不确定的动产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得抵押。在办理动产抵押时,抵押物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可以说是抵押效力的关键所在。但事实上仅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示或明示,也仅有抵押人、抵押权人及登记部门知道有抵押事实的存在。在办理抵押前,信贷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要有详尽的了解,特别是企业主的信誉度、对外负债情况、主要负债的形式等必须进行详细调查。
三是动产变卖、租赁的风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仍有让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非是无权处分行为。因此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所有权转移交易时,并无查阅动产抵押登记的义务。第三人没有查阅动产抵押登记,并不构成其过错。
同时,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用益权。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时,在同一标的物就存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合。抵押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所以两者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动产抵押设定的事实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租赁合同效力。
动产处理时的风险
一旦债务期届满,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会涉及动产的处理问题。我们暂且撇开其他因素不管,就债权人已取得动产的处置权为例,笔者认为还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现在新兴技术日新月异,每种物品的代替品层出不穷。机器设备更新换代和行业的总体趋势,引起设备的价格波动较大。二是如果机器设备与厂房为整体处理还比较容易,如果只是机器设备,在市场上变现就比较难,购买人在支付设备费用之余,还需要支付拆装费及运费,购买人会认为得不偿失。这些因素对银行都是不利的。
为规避抵押动产时的风险,笔者提出如下几个措施。
一是综合分析,做实贷前调查。
对银行而言,贷前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放贷款的第一道关口。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层、负债情况、盈利能力、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之外,还要对抵押动产的情况做实调查。首先是动产的产权、市场可变现率情况,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企业设备的产权情况和设备变现的可能性;其次是抵押物的数量和质量,银行应派人上门核实、核对,查看申请办理抵押物的数量是否与实物相一致,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新旧程度;再次是抵押物有无办理重复抵押,可以向相关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得以确定。
二是缩短抵押期限,合理确定抵押率。
动产折旧较快,生产过程中的磨损也比较大,而且新设备的不断涌现导致企业设备的可变现率往往比较低,应尽量缩短设备抵押的期限。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和设备的规模等方面,适当降低抵押率,将风险降到最小。与此同时,尽量将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纳入到抵押的范围内,可以提高处置的机率。
三是掌握抵押动产,做足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后的后续跟踪和管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是不可或缺的检查内容。针对抵押动产也应该有必要进行贷款发放后的跟踪管理。首先是防止抵押动产的被转移。客户经理应定期上门进行检查或跟踪,及时了解抵押动产的最新情况。其次是掌握抵押动产租赁情况。抵押人对已抵押的动产仍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人将动产租赁于第三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作为银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防范。第一是向租赁人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该动产已抵押的事实,虽然说这本来应该是出租人即抵押人的义务,但如果抵押人刻意隐瞒,银行会很被动;第二防患于未然,与抵押人、租赁人协商,采取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抵押物处置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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