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对PPP模式的一点思考
- 李玉杰 投行小兵、资研社
- 20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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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PPP的英文全称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看到这里,会觉得它有点类似我们中学历史课本中所学的公私合营的说法。PPP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模式,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通常还有一种狭义的PPP概念,它的主要特点是,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运作模式
任何模式都离不开一个字,“钱”。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最后都是落在融资和投资上,两者之间通过“项目”或者叫“产品”来串联起来。
有人对PPP模式分了四个大类,即融资性质、非融资性质、股权产权转让和合资合作。
(一)融资类: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而私营部门则从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方。
(4)建造、移交(BT)
民营机构与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
(5)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方;随后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6)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部门。
(7)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10)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二)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或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方。
(三)股权产权转让
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四)合资合作
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谁会投资PPP?
什么样的资金会去选择PPP模式呢?
笔者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资金都是逐利的,从人性上来说所有资金肯定都希望快速滚雪球,但往往利润快速滚动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社会中有一些较大规模的资金,可能并不希望资金去冒大的风险,同时希望参与到社会公用事业的建设中来,他们也许看中的是从事公共事业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推动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那么这类资金很可能会选择公共事业进行“长线投资”,而投资公共事业带来的社会地位,也是其他投资事业所无法比拟的。
同时,公共事业往往是大部分社会公众有需求的事业,比如高速公路、自来水、水资源循环利用等等,私人资金会看到这类事业的巨大社会效益,以及背后稳定的现金流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这大概类似民国时期的一些士绅,本身有一定的资金,又有参与公共事业的需求,私人资本的进入,为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提供了保障,避免沦入只有经营的“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局面。
当公众获得高质量的社会公共产品时,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也会比较容易接受,从而出现了正循环。
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政商关系
从历史上看,一直有政商关系难以处理的悠久传统,归根结底是因为拥有资源的分配权,而商人则难免要依附于其身以获取资源便利。在PPP模式里,公共部门与私有资本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但也有可能演变为地方长官与亲戚朋友合作的关系,加强监督,就应该有更加独立的司法和新闻监管,以使招标过程透明,使真正有能力和有意愿做好公共产品的私人资本介入,并从中获得其应有的收益。
(二)公共产品定价
PPP模式同时也有可能会使公共产品定价出现问题。PPP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公共产品未来的现金流可以为参与的私人资金提供稳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私人资金不满足于这类稳定但相对较低的收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联合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价格,从而引起群众不满,引发不稳定。
(三)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通过低估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变卖国有资产的非法活动难以避免。
如何规避
(一)独立的监督体系,包括司法、民间举报、舆论监督等等。往往一些项目会被地方行政长官干涉,其背后也会有纷繁复杂的裙带关系,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很难管得住行政之手,进而使项目变质,群众也不会满意。
(二)行政方面建立事后问责制度。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干涉是众所周知的,可喜的是这一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反腐体系,更推出事后问责的机制,从而有力的震慑部分官员。
(三)国有资产的评级机构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虽然这个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很容易成为表面工作,但是如果连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都做不到,那么无疑对于这类项目就存在更大的风险。
总结
我们乐于见到一个规范的资本市场在这个10年逐渐蓬勃发展起来,PPP模式对于公共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运营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国外也有类似的发展历程可供我们参考。在这类项目的参与过程中,只有充分理解特色,才能更好的规避一些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管理中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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