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
- 佚名
- 20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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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规划》正式出炉,这意味着支撑未来10~20年经济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并有了规划层面的顶层设计。与过去以土地为主的、挣钱的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更强调以人为本,是需要花钱的城镇化。城镇化就是农民脱离土地向城镇转移的过程,其必然会衍生大量的投资需求,根据《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预计未来十年将有4~5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并享受市民化待遇,按人均带动10万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城镇化将将带动40~50万亿固定资产投资。为新型城镇化融资成为各地方的当务之急。
一、融资环境严峻,如何再融资?
对于地方而言,融资是一个相当熟悉的事物,在过去的数年时间,地方纷纷成立融资平台,利用银行、基金、债券、信托、BT等渠道,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向社会融到了海量的资本,债务规模越来越大,且有失控的趋势。为规范地方融资行为,控制总体债务规模,降低系统性风险,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下达了《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2013 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地方融资的政策环境日趋严峻。
为摸清的债务规模,审计署于2013年对全国各级的债务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查。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全国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债务为30.27万亿,其中全口径债务合计12.38万亿,全口径地方债务合计17.89万亿,相比2011年审计结果,不到三年,地方债务余额增多超过7万亿元,债台高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地方债务主要投向市政建设(占比34.64%)、交通运输(占比24.43%)、土地收储(占比11.22%),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在融资环境日趋严峻,地方债台高筑的情况,地方如何再融资呢?
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地方要做的也许不再是融资渠道的拓宽,融资工具的创新,而是融资理念的彻底转变,即将投资的皮球踢给社会,让社会资本充分参与土地开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明确提出“要实实在在把PPP(公共私营合作)这件事开展起来”,发改委已经推出了首批80个PPP项目。随着风险规避、监督监管等PPP配套机制的不断完善,PPP将成为未来土地开发融资的重要渠道,PPP将与银行贷款、债券市场共同构成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新格局。
二、详解PPP
1、何为PPP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首字母缩写),也叫公私合营模式,即授权民营部门代替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实质是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和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最终使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更高的效率。
PPP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自1992年起,英国陆续将PPP模式用于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经过20多年的发展,PPP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智利于1994年引进PPP模式,至今已完成了36个项目,投资额超过60亿美元;葡萄牙于1997年启动PPP模式,以公路项目为切入点,目前,医院、铁路、地铁等基础设施领域均能发现PPP的身影;巴西于2004年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法案,目前,巴西的PPP融资的规模占该国基础设施建设的30%以上;在加拿大, PPP成为地方优先考虑的融资模式,即如果地方提出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计划,在所有投资建设模式中,能够采纳PPP模式的,优先考虑,如果PPP做不了,再考虑引入发行债券等其他融资模式。地方采用PPP模式进行融资的占极为少数,以2013年为例,PPP仅占全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1%,未来的市场空间很大。
2、PPP的商业模式
从财务可行性上讲,只要能产生稳定的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均可以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包含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内容,通过土地出让、税收、特许经营等方式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是理想的PPP模式运行领域。根据土地一级开发的特点,公共部门和社会主体可以按如下的商业模式开展PPP项目:
A公共部门与B社会主体就C地块(一般为十几平方公里甚至几十平方公里)的开发达成合作协议,在规定的合作年限内,B社会主体负责地块内的土地平整、道路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产业规划、项目招商、宣传推广等产业发展服务工作,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等;于此同时,B社会主体以C地块内所新产生收入的该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即扣除上缴、省、市级部分后的收入)作为投资回报,如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税后、非税收入及专项资金等;合作期限内,A公共部门只有监督监管的权利,不得随意干扰B社会主体的合理经营,A公共部门也不必为B社会主体的投资进行担保、兜底;合作期限结束后,B社会主体将C区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权及经营权无条件已交给A公共部门。
三、PPP的优越性
相对于银行贷款、信托、债券等融资模式,PPP模式具有以下的优越性:
1)弥补资金不足
适用于PPP模式的项目往往具有公益性强、耗资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等特点,多数融资能力弱的部门难以独自支撑项目建设,PPP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将融资主体、责任主体转移到私营部分,既能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又能保证向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资源优势互补
PPP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公共部门可以利用其对政策、法规较为了解的优势,为PPP项目提供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最具优惠的融资条件和最佳优良的经营环境;同时私营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商业运作、项目经营、资金募集等方面的优势,用最为灵活的企业决策规避采购涉及的条文限制,从而实现优势互补,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3)共担项目风险
PPP也是一种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一般而言,在一个PPP项目的生命周期中,会遇到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金融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合作双方会根据各自的风险承担能力对相应的项目风险进行分担,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如一般会分担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私营部分将承担建设风险和运营风险,而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4)转变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各级面临的紧迫任务,PPP模式可以促进地方从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者到监督者的转变,有利于转变职能,是地方深化的重要抓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PPP模式下,尽管的项目融资、建设责任减轻,但风险控制、监督监管的责任重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价格高涨、私营部门暴利、甚至项目失败等不良后果。
四、备战PPP
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地方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而产生的融资压力较过去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深化的前提下,地方面临的深化、转变职能的压力也可谓空前巨大,PPP模式能够同时缓解地方的融资与的双重压力,应该受到各级地方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讲,地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以备战即将到来的PPP高潮。
1、转变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维
在过去,地方承担了绝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绝对主力,由此也造成了地方债务高企、资金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在PPP模式下,地方首先要改变的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维,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监管者而非建设者,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在合作中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即应由市场主体完成的,绝不插手干预;同时应由监督监管的,一定要严格制定标准,强化监管责任,保证PPP项目的顺利进行。
2、深入研究PPP模式
地方要想合理使用PPP模式,就必须从项目设计、权责分配、利益分配、风险控制、监督监管等方面对PPP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其中项目设计是为PPP模式的性质与方向,一般而言,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所提高”等原则进行项目设计;权责分配则要研究部门与私营部门各自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利益分配则涉及PPP模式的合作年限与分成比例,一般会按照“盈利但不暴利”的原则确认;风险控制则要研究PPP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风险如何分配以及如何规避等问题,一般会按照“风险分担最优”原则,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双方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监督监管则要研究地方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各种监管手段,如工程标准、资金流向、工作计划、开发强度等等。
3、梳理适合同于PPP模式的项目
合适的项目是PPP模式成败的关键,从国际通行的经验看,PPP项目有多种形式,首先,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最适合引入PPP模式,如市政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地方可以用此类项目做试点,探索PPP模式的机制设计、风险控制、监督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其次,具有一定公益性的、收费标准较低的项目,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引入PPP模式;第三,将盈利性项目、公益性项目、非营利性项目捆绑打包,引入综合型PPP模式,如产业新城开发等。
4、寻找战略合作者
战略合作者是PPP项目的融资者、投资者、建设者与运营者,战略合作者的质量决定了PPP项目的完成质量,甚至影响着项目的成败,地方在选择战略合作者时必须小心谨慎、全面验证、详细考察。在PPP模式尚未成熟时,地方可以用协议的方式选择优质的战略合作者,当PPP模式走向成熟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战略合作者。地方在选择战略合作者时应该从自身的角度构建财务模型,估算战略合作者的静态、动态投资,并根据合作者提交的开发计划、进度计划进行财务分析,确定合理的内部收益率,从而保证项目盈利但不暴利。另外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增加“可调整”的原则性条款,以当项目暴利、亏损等结果出现时对合作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5、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策的连贯性既能影响私营部门的合作经营信心,也能影响项目的建设质量,地方在行使监督监管、风险控制的权利时,也要保证PPP项目合作期限内的税收优惠、招商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可预期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