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剧变遭腰斩:外资限制持续放宽 还是只能境外IPO?
自诞生以来,长期作为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和外国互联网公司进入的主要途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始终风光无限,甚至在资本市场对互联网企业亮起绿灯之前,一度独领风骚。
但这一切,都在2015年1月19日,因商务部网站的一则公告而走入未定之局。
这则公告正是《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这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涉及了未来VIE结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存量VIE的后续处理问题,这意味着,VIE的前途命运可能因此面临重大变局。
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舆论迅速将焦点聚集到这些问题上,互联网等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反应尤为激烈。
这也是近一年以来,“VIE”这个专业名词第二次大规模闯入公众视野。
上一次,是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前夕在美国国会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撰写的咨询报告中。该报告称,为了绕过对外资进入互联网等领域的限制,互联网企业不惜使用复杂且具有高风险的VIE结构,并导致美国股东面临重大风险,并指出:“尽管VIE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获得美国法律的认可,但从未正面确认过VIE的合法性。”
一语成谶,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开始试图解决VIE的合法性问题。
VIE:互联网在资本市场的崛起基石
在此之前,VIE一度被视为互联网企业在资本市场崛起的最重要交易工具和结构基石:
所谓VIE结构,是指在境外设立并上市的境外公司(通常为上市的特殊目的专门设立,又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英文简称“SPV”)在境内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英文简称“WFOE”),由WFOE通过合同向另一家持有牌照的境内公司(简称“牌照公司”,通常为SPV实际控制人中的境内人士出资设立)提供资金、控制其经营管理、获取其经营收益,从而规避法律对于外商投资互联网等特定领域的限制性规定的一种利益安排。
其中,WFOE对牌照公司的控制是通过WFOE、牌照公司、牌照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协议实现的,通常包括独家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财务支持协议、股权行使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期权购买协议等,因此也被视为“协议控制”的一种情况。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协议安排,境内牌照公司的经济利益归于SPV名下,所以被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因此,VIE这个词其实是一个财务概念。它得以创立的依据是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制定的FIN46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接受和承认这个财务概念。
VIE结构最早诞生于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的过程中。借助VIE结构,新浪在成功赴美上市募得资金的同时,有效规避了外商投资互联网(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一系列限制。
此后,这一模式被赴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