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一、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类型
从文化或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路径来看,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效率低下一直是困扰文化或科技型企业的现实难题。近几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开始逐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14年,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作为目前唯一一家以无形资产作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积极探索以文化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创新业务。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类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款可知,《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出卖人)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买受人),再由出租人(买受人)将该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出卖人)的业务模式。基于上述分类,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也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两类业务模式。
二、知识产权“直租”和“售后回租”的区别
从知识产权“直租”和“售后回租”的运行模式来看,两者存在以下区别:其一,“直租”业务模式一般有三类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一般只有出租人、承租人两类主体,但出租人同时是买受人、承租人同时是出卖人;其二,“直租”业务本质上是“融物”,即承租人希望通过支付相应租金,获得某一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中小企业可以租赁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节省研发费用、人力成本,因而,具有知识产权需求量的中小企业往往愿意通过“直租”有偿使用某一知识产权。而“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则是“融资”,即承租人自身具有知识产权,希望通过该知识产权获得流动资金。在实践中,文化或科技型企业呈现“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的现状,因而,往往愿意通过这类业务模式获取流动资金。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优势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当前文化或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融资的主要方式。由于文化或科技型企业往往因缺乏大型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抵押,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比,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更具有优势。通过知识产权“售后回租”,文化或科技型企业既可以获得因出售知识产权的宝贵流动资金、盘活企业知识产权,又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其知识产权。此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流动资金只取决于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不需要考虑企业的主体信用。
四、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为了支持这一新业态的发展,2015 年8 月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虽未明确提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这一新的概念,但就文化产业实施融资租赁作为投融资新的业务创新模式给予鼓励和支持。2015 年9 月13 日,商务部会同北京市政府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服务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将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纳入融资租赁的范围,鼓励相关企业大胆尝试。2017 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再一次明确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
网络公开资料显示,在2014—2016 年间至少发生了9 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交易,交易总额达15亿多元。交易标的物既有版权、专利、商标三类传统知识产权,也涉及转播权等新兴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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