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障碍
2021-11-16
星期二
传媒产业
根据法律规定,融资额不得显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且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也应当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公允评估,而无形资产其价值相对固定资产波动较大,其价值评估公允性容易存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融资额不得显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且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也应当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公允评估,而无形资产其价值相对固定资产波动较大,其价值评估公允性容易存在问题。
其次要探讨的是根据现行规定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当然无效。根据《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当然违反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但融资租赁合同并不一定无效,由人民法院对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进行考察后进行说理判断。简而言之,法院对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认定有效,属于其自由裁量权。笔者推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认定,很有可能参考了上述规定。
虽然存在诸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欠缺等障碍,但基于市场的选择、政策的指引、法律规定的留口,最终扩大租赁物范围,将部分无形资产接纳为租赁物是未来的趋势,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的本次案件也发出了同样的信号。相信随着市场的成熟发展,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障碍逐步扫清,必定会倒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让无形资产正式登上适格租赁物的大舞台,助力融资租赁行业的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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