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委关于做好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3〕10号
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商务委《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附件1)要求,市商务委定于2013年-2015年(已失效),每年3月25日-4月24日受理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财政奖励申请。
一、申报范围
自2012年起3年内,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见附件2)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承租方有关情况表(附件4);
(三)项目合同、银行进账单、发票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
(四)项目如在征信系统做过登记,请提供登记号。
财政奖励申请表与承租方有关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其他要件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
三、受理部门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报至市商务委外企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报至市商务委流通处。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附件:
1.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财政奖励申请表
4.承租方有关情况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津财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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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的通知》(津办发〔2012〕10号)、市《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2〕4号)的有关精神,为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融资机构范围。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二、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三、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和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
四、申报、审核及拨款程序。
(一)融资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 月内,按要求填写《财政奖励申请表》及受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送下列受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小额 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报送市金融办;融资租赁公司报送市商务委;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天津保监局。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二)受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增加额进行审核认定。
(三)融资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其他单位账户存根》手续,市财政局据此拨付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人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 天津保监局 市商务委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贸委、原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财政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年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
企业申报金额 |
受理部门、市财政局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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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年末余额 |
上年 年末余额 |
本年 年末余额 |
增加额 |
2011年 年末余额 |
上年 年末余额 |
本年 年末余额 |
增加额 |
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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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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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章) |
受理部门(签章) |
市财政局(签章) |
注:本表报送一式三份;小数点保留两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 申报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4:承租方有关情况表
申报单位(盖章):
租赁项目 |
年度 |
合同号 |
承租单位 |
承租方 联系人 |
承租方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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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报送一式三份。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