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更新于:2014-10-13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6219字

一、2005-12-28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浦府[2005]294号)

二、2009-04-14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根据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重点发展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培育和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做好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根据金融对外开放总体进程,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设在上海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率先扩大开放范围。

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积极研究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上海成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时,可先行在上海试点。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丰富航运金融产品,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

三、2009-05-08上海市人民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快发展,大力促进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集聚和发展。

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经营性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探索航运融资方式创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为航运金融、物流等航运服务,以及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航运相关企业等参与组建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四、2009-06-25《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五、2009-07-04上海市人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推动长三角地区汽车租赁业一体化发展。联合推出"商旅文结合"的大型营销活动和商业节庆活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共同营造老字号品牌的发展环境。统一制定和执行区域商贸行业标准、技术规范,选择渗透融合性强的领域,开展长三角服务标准化合作试点。共同推进《世博园区商业服务业配套布局规划》的有关工作和《上海市商业服务业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的实施。(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创意、采购、营销、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总承包、总集成为龙头,推动一批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设备总成套、工程总承包于一体的大型工程公司和系统成套公司加快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带动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辐射和服务整个长三角区域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大型装备出口信贷,为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共同培育一批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为行业提供技术解决和产品开发方案。建设上海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长三角地区,促进区域二手车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六、2010-07-09《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一、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人才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二、鼓励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联动发展。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融资。五、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政策咨询、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在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水电供应、人员出入境、结汇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帮助;优化发展环境,搭建资金和项目对接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经营便利。

七、2010-12-10《关于推进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和培育从事科技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融资。建立科技项目信息共享、科技企业信用服务与融资服务平台,发挥信贷、担保、股权投资、科技保险、产权交易等综合服务优势,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超市"式一揽子服务。

八、2011-11-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该文件已无效)

九、2011-12-08《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方式,以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等形式,重点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从信贷投向上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提高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民营企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促进银企交流对接,加大对成长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民营企业实现信用增级和拓宽融资渠道。

十、2012-01-07《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可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一、2012-07-26《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二)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三)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五)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六)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七)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八)新区内的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十二、2012-11-06《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三、2013-09-27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规定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十四、2013-12-02《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扩大对外开放,提出了以下意见:(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二)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四)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五)深化外汇管理。

十五、2014-02-18《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条件为:(一)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二)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三)有支持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技术等基础设施;(四)有针对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五)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最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2014-02-21《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有关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方面,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 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 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十七、2014-02-2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十八、2014-07-08《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十九、2014-7-25(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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