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05-26《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二、2010-03-3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一)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二)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三)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2010-05-18《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二)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企业申报退税时,需使用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三)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按要求附送其他资料。
四、2010-06-22《工商总局七项政策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已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
一、支持滨海新区深化综合配套试验区建设;
二、支持滨海新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三、支持滨海新区广告业发展;
四、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方式;
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
六、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七、支持加强基础建设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五、2010-10-21《天津市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为推进综合配套和金融创新,促进租赁业发展并成为我市重要的金融主导产业,天津市从租赁公司设立发展、明晰权属和办理权证、租赁市场发展、支持租赁业务和租赁融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四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支持政策。
六、2011-09-04《天津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商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贸易融资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其中规定,发展第三方保理业务,鼓励大型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津设立独立保理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专营部门、创新保理融资模式。鼓励第三方保理公司通过贷款、债券、小额贷款公司等途径解决融资问题。支持快钱公司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创新型保理业务。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拓展承保保理业务,发展第三方支付和保理融资业务。与国际保理商组织合作,增加国际保理商组织会员。
七、2011-09-21《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第四条为探索租赁业务创新试点:
(一)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
(一)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
(三)飞机租赁新模式操作;
(四)外债规模和飞机引进指标;
(五)融资租赁出口退税;
(六)船舶和设备租赁。
八、2011-11-02《天津市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九、2011-11-1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德善意第三人。
《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为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
十、2012-05-09《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意见的通知》
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内容有:
(一)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科技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二)不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和运用银行间市场融资;
(三)着力打造一批科技金融示范区,聚集一批银行、投资、担保、保险、租赁、评估、咨询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一、2012-07-30《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十二、2012-08-10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十三、2012-12-17《天津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2012-12-2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十五、2014-03-10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的,除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融资租赁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将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时,应承诺"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提交相应承诺的书面材料。对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企业的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在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文件等方面,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对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
十六、2014-01-09《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委托公示、查询证明效力、委托登记和自愿登记等方面都给出了指导意见。
十七、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
为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现按天津市各有关部门要求,就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转发通知内容如下: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也可以进行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各机构根据业务申请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标的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十八、2014-07-15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天津市金融创新重点工作任务,日前,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提出要求:一是发挥天津租赁业集聚优势,鼓励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落户天津。二是密切关注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构建、"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实施对全市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和楼宇总部等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支持措施。三是加大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创新发展厂商租赁、联合租赁、保税区租赁等业务模式。四是落实政策导向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五是认真执行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限制领域。六是鼓励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