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09-26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
第十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2014-09-22 关于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今后思路和重点举措:今后要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创新步伐,做强做大地方骨干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各类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规范发展中小型民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鼓励发展网络信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力争“十二五”末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7%左右。
(3)2014-09-18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4 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技术进步活动。
(4)2014-05-28 宿迁市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总体发展目标:以政策扶持促培引、以优化环境促发展,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融资租赁中心,力争2014年融资租赁机构设立取得实质性突破,争取培引融资租赁机构3~5家,到2016年融资租赁机构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突破500亿元。
加大培引力度:加大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招引力度,吸引外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及境外资本以独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及租赁业中介服务等机构。
强化政策扶持: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由工商注册地受益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本市区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面积由受益财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分5年予以补贴,每年补贴20%,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净入库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实际金额由受益财政实行等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
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全职在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实际金额,自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起,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实行等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 市区融资租赁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在宿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及“985”高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宿迁英才计划”,按照“宿迁英才计划”人才补助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营造发展环境:建立市融资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融资租赁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市商务局负责帮助申请人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申报工作。 对新设、引进融资租赁机构,我市在资金引入、公司登记等各方面提供“一站式”注册审批服务。 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为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市、区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机构引进设立等补助,促进融资租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
(5)2014-04-30 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准入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苏工商注〔2014〕160号)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以及组建股权投资资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合资经
(6)2013-06-26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3]88号)
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
(7)2012-09-26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有关规定成立融资租赁或者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服务。
(8)2012-03-31 南京市关于印发全市加快人才科技资金向现代农业园区集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78号)
银政企合作机制: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农业企业发展租赁、回租赁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