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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跨境资产证券化
- 租赁研究
- 2015-01-11
作为一种结构融资方式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实施信用增级,带动金融投资。为此,资产证券化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和应用,使全球金融得以实现高速发展。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风险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试点开展地方融资平台面向台湾发行资产证券,使之成为两岸资本对接的最佳工具,引导台湾资金投资,以缓解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资金需求紧张状况。目前资产证券化,尤其是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资产证券化尚无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所涉及的资金汇兑如何管理亟待明确。
一、两岸跨境资产证券化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效益分析
(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对两岸资本市场对接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2011年11月,“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写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开放开发上升为战略。目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进入快速建设期,由于其尚处起步期,可提供的资源有限,资金需求量大。现有实验区拟贷款项目存在的用地审批手续不完整、抵押担保物不足等问题,是融资工作推进的主要障碍。地方与台湾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一系列证券化产品,从私募发行试点到公募到台湾上市,循序渐进推出结合两岸概念与特色的金融投资商品,不仅符合开发平潭建设的政策导向,而且对加快两岸资本市场对接具有政治意义。
(二)拓宽地方融资平台多样化的筹资渠道,降低信贷风险。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地方发债受到诸多限制,地方融资平台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融资,尚未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渠道,致使地方财政和银行体系均面临较高的风险。2013年3月1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除重申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还明确提出“隔离风险”的监管思路,要求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银监会要求,要控制平台贷款总量和平台贷款占比,切实防止银行信贷资产在融资平台领域的过度集中。因此,拓宽地方融资平台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一方面,可达到以为主导、结合民间资金力量的多赢局面;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
(三)释放固化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庞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资金用于地方基础建设的开发,一是可释放固化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庞大资金,加快开发建设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并增加资产流动性;二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式;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剥离改组,构造成为市场化的投资工具,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及其融资成本。
(四)增强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水平。资产证券化将高度信息不对称性的非证券资产转化为高透明度的证券资产,证券发行主体具有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有利于形成来自监管部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方案
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创新产品,目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也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如台湾某证券机构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资产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以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的租金收益为资金池,在台湾发行信托模式的证券化产品,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筹集资金。
(一)方案概述。该产品由台湾证券机构协助规划并根据相关法规发行“租金债权证券”,向台湾特定投资人交付受益凭证并募集资金,支付给平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租金债权出售的对价。发起人为台湾证券机构,发行主体为台湾信托机构(特殊目的信托),以私募的方式向台湾特定投资人发行信托模式的证券化产品,以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或其租金收益为资产池,以当地财政部门承诺支付租金形式为担保,期满后等额回购并解除财政部门担保。考虑到不动产转移将产生税费(如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和不动产转移到台湾信托机构名下有诸多限制,该产品标的资产为不动产租金债权。该产品涉及发改委、平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台湾“金管会”、台湾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等多家机构。
(二)租金债权受益凭证发行架构与步骤。该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信托所募集外汇,涉及募集资金流入及回购流出等环节的跨境资金汇兑业务,若台湾投资者要求信用增强,则还需要担保机构进行但保(详见图1)。对跨境资金汇兑和对外担保管理,目前相关政策和操作均无明确规定。
三、跨境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
(一)资金汇兑、对外担保操作依据不足。从资金流入环节看,该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可能以两种币别汇入。一是以发行币别,即以外币形式汇入,外汇申请结汇时是按照外债审核原则,即支付结汇制,还是按照境外发债的审核原则,即按照投资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途申请结汇,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即发行主体将募集资金,在境外市场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可促进人民币跨境流动,减轻外汇流入的压力。从流出环节看,该证券化产品期满回购时,若资金当时是在境外市场兑换成人民币汇入,汇出可否允许购汇汇出,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若由境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用来增信,那么与企业对外担保规定的“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不符。因此,资产证券化所设涉及的对外担保无操作依据。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居民在境外发行集体投资类证券尚属不可开放的资本项目交易。自2005年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主要以信托模式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法律基础。而上述两部管理办法都未涉及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内容,跨境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空白。
(三)会计和税收制度存在法律障碍。虽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开展过程中,财政部、国税局先后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上述规定仅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非银行主体或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适用仍不确定。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制度而言,在会计和税收制度上仍存在法律障碍。
(四)跨境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困难。资产证券化本身存在特定的风险,如提前还款风险和结构风险等,需要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但目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监管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对高杠杆率债券做到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跨境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涉及境内发起人、境外受托机构及投资人等主体,涉及资产的定价及资金跨境流动等多个环节,监管更为困难。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已在启动,在当前环境下,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和环境制约因素,但投融资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具备了初步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试点,开展跨境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尽快研究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对外担保政策,使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成熟的运作环境。
(二)建立并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制度。应加快建立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制度,解决因法律依据不足或现行制度存在障碍所导致的问题,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来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同时,尽快制订跨境资产证券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为开展跨境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国际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监管最根本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对象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主体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共识。跨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应建立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同时,外汇管理局应加大对跨境资金的监管力度,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法律及监管漏洞跨境流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