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推进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举措。开展出租人和承租分别在承租人所在国海关两边的所谓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在任何一个税制成熟的几乎都做不成,因为出租人在境外,不是承租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会征收租金所得10—20%预提税,交易成本实在太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主要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在自贸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进口设备或配件的市场定位是市场,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或对保税区进口屯货出售回租变现(允许提前还租)。根据关内企业生产流程的需求,还租提货,过关纳税(关税、增值税),合理利用自贸区的保税政策。
如果设备或配件市场定位是国外市场,则企业可在保税区内设总装配厂,国外采购设备及部件因为入区没入关,则进口保税,转口无税,企业提供的部件或零配件则可及时出口退税。
二、可以让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其投资股东企业联合承租,境内企业还租,境外企业使用。
三、也可采取境内母公司承租还租,同意让其境外投资的子公司使用。
四、出租人在境外设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以合理价格跨境采购国产设备进口属于一般贸易,永远不倾销,有利于平衡国际贸易;境外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灵活的租赁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应对所在国的反倾销。若与当地的居民企业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与当地及合作伙伴做的“五通三同”。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三同”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互利共赢。
如果我们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所有具体项目都采取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原则,并坚持不懈的做下去,就一定可以有效服务和推进落实“一带一路”的家战略,为完善全球治理结构,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取得辉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