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前《汇综复[2015]12号-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规定:经营租赁业务被允许收取外币资金
2.而后,天津金改三十条(银发[2015]372号-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又允许有条件的租赁公司[何为"有条件"?公文用词表述含混不清]收取外币租金
3.另外,关于收取外币租金的近期文件是《汇综复[2015]12号-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及附件<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