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履行相关职责。这意味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分别由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监管的时代结束,正式进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时代。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在商务部融资租赁划归原银监会监管之前,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一直处于多头监管、业务不平衡的状态,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要指出的是,三类公司都从事融资业务,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显然是一个矛盾。原银监会和商务部各自针对所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出台和修订管理办法及制度,最终形成了后来的监管分割格局。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新型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4990亿美元,2005年为5820亿美元,2010年为5945亿美元,到2015年为10053亿美元,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而自20世纪80年代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后,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即业务量来看,发展迅速,年增长率在30%—40%。融资租赁在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然而,从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一重要指标来看,租赁行业发展与世界发达间仍存在巨大差距。根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目前发达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30%,租赁早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成熟工具,可作为除银行信贷以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根据美国设备租赁和金融协会(ELFA)官网公布数据,美国2014年的融资租赁额超过900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更是高达40%;而欧元区的主要经济体以及金砖中的巴西,其渗透率中位数也基本处于10%—20%,包括其中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德国,最近20年的平均水平也达到了14.7%;亚洲中的韩国和日本大致在8%—9%之间。由此可见,尽管近年来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已经从2006年的0.073%增长至目前的5%左右,纵向比较逐步提高,但是行业发展并没有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与国际同行比,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与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相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从市场需求方面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经营范围窄等问题,而融资租赁业的兴起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且企业这种需求巨大,必然能够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当然,随着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急剧膨胀,积弊也开始显现: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约有七成是空壳企业,融资难、人才匮乏、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的急剧扩张,这种本身就颇具争议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正在为融资租赁行业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
从融资租赁业监管看,监管的总趋势是趋严趋紧,监管的趋严趋紧是今后一个时期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主基调,融资租赁爆发性的高速发展状态已基本结束,行业开始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站在这个角度来看,强化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监管势在必行。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应是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统一监管的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银行通道业务。与此同时,随着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未来或可在融资渠道方面享有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待遇,这将对行业中优质企业良性发展带来助益,也或将出现行业整合的机遇。而随着商务部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之后,业内普遍关心,如此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如何监管,是摆在银保监会面前的迫切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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