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6]160号
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万元
项目 |
200 年 季度 |
200 年1一 季度累计数 |
上年同期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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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标的物金额 |
实际投放额 |
数量 |
标的物金额 |
实际投放额 |
数量 |
标的物金额 |
实际投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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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签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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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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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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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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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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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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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 季度 |
200 年1一 季度累计数 |
上年同期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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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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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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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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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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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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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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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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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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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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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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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试点前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 |
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项 目 |
200 年 季度末 |
上年本季末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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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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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资租赁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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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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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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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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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设备(据业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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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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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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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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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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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上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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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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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股东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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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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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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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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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债(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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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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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股东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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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