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融资租赁的普及以及近期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问题在司法层面已经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当然还又可能会有个别租赁公司假借租赁之名行明间借贷之实,以致判决对出租人不利,但那已然属于不规范经营层面的问题。对行业整体来说,法律风险已经大大减小!下面将就几个方面的问题细说一下。
一、原合同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在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是按照第237条来定性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司法解释出来之后丰富了和解释我们面临的两条矛盾:
1、
2、
【待写】
有河北的朋友曾经问起一个问题,如果融资租赁和小贷公司合作,在租赁期内设计成最后几期为1元租金,是否容易被认定为非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