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天津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3号)
二、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2)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商业保理公司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外方股东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包括中、外方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8、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10、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1、股东承诺函(见范本);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14、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业绩和经验的情况。
(2)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a.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出资结构、经营范围;b.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c.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介绍:包括市场分析、操作流程及特点、风险控制制度等。
五、办事程序
1、拟在滨海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向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审批;
3、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后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4、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