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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席、行政总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说明

  • 证券公司
  • 2016-02-09

1. 引言

本文的目的是要向公司解释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在职能上的区分,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的事宜。

2. 主席及行政总裁

2.1.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第A.2条,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两大方面—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上市公司业务的日常管理。在董事会层面,这两者之间必须清楚区分,以确保权力和授权分布均衡,不致权力仅集中于一位人士。

2.2 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职责的分工应清楚界定并以书面列载。很多发行人认为有关要求分开主席与行政总裁职位实行感到困难,很多发行人也没有严格遵守该指引,如果不遵守,需要披露相应的理由

2.3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23第2(c)(vii)及2(d)条,上市公司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必须披露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身份以及二者角色有否区分,若董事会成员之间(特别是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存有任何关系,包括财务、业务、家属或其它重大/相关关系,则亦须一并披露。

2.4 主席应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均适当知悉当前的事项。

2.5 主席应负责确保董事及时收到充分的资讯,而有关资讯亦必须完备可靠。

3. 董事及其组成的委员会

3.1 董事

3.1.1 董事会应根据上市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巧和经验。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3.1.2 每名董事须不时了解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活动及发展。由于董事会本质上是个一体组织,非执行董事应有与执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责任以及以应有谨慎态度和技能行事的责任。 

3.1.3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上市公司的业务。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o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o 为适当目的行事;

 o 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上市公司负责;

 o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o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上市公司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o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3.1.4 上市公司的每名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3.1.5 执行董事

 申请在联交所上市的新申请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此一般是指该申请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否则, 须向联交所申请豁免。

 3.1.6 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o 参与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見;

 o 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o 应邀出任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其它管治委员会成员;及

 o 仔细检查发行人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并监察汇报公司表现的事宜。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上市规则第3.10(2) 条)。所谓「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联交所会要求有关人士,透过从事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董事会有责任根据个别情况决定个别人士是否胜任人选。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总体衡量个别人士的教育及经验。如任何时候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降至低於《上市规则》第3.10(1)条所规定下限,或如任何时候上市发行人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10(2)条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联交所,并於报章上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上市发行人并须於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的规定,或委任一名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载规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有效履行该职责;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联交所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每项因素均不一定产生定论,只是假如现下列情况,董事的独立性可能有较大机会被质疑:

o 该董事持有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

o 该董事曾从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任何证券权益;

o 该董事是当时正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一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又或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a) 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关连人士;或

 (b) 在建议委任该人士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内,该等曾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若上市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曾是上市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的任何人士,或其任何联系人;

o 该董事于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与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上市公司任何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o 该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o 该董事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与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o 该董事当时是(或于建议其受委出任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经是)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发行人任何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

o 该董事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向联交所呈交书面确认,确认上述各项有关其独立性的因素,以及确认其于附录五B或H表格所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而且日后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其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联交所。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向上市发行人确认其独立性。上市发行人每年均须在年报中确认其是否有收到上述确认,以及其是否仍然认为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确属独立人士。

3.1.7 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

《上市规则》第13.51(2)条訂明: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发行人须确保每名新任董事、监事或其管治机关的每位新任成员在获得委任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签署并向联交所提交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其格式分别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五的B、H及I表格(视适用情况而定)。发行人如委任新董事或监事或其现有董事或监事离职或调职,事后必须立即通知联交所。发行人必须同时作出安排,以确保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公布有关董事或监事的委任、离职或调职事宜。

3.2 委员会

3.2.1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全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而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为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上市规则第3.21条)。

3.2.2 薪酬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任何董事不得参与订定本身的酬金。

3.2.3 提名委员会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不是必须设立,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设立。

4. 高级管理及其他主要人员

4.1 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须使联交所确信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在符合规定的营业记录期间,一般是由大致相同的人士管理,而该等人士为新申请人的管理人员。

4.2 其他主要人员

1名公司秘书,其须为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具备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秘书职务所需的知识及经验,并须为香港公司秘书公会会员,或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或为一名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専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上市规则第8.17条)。公司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发行人董事遵守《上市规则》及适用的公司法例。所有董事应可取得公司秘书的意见和享用他的服务。

4.2.2 2名授权代表,须由公司执行董事或公司秘书出任。授权代表须负责随时(尤指早上开市前)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并以书面向联交所提供详细联络资料,包括住家、办事处及流动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邮地址(上市规则第3.05及3.06条)。

4.2.3 1名合规顾问,指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类收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及(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或第3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上市规则第3A.01(1)条)。合规顾问的任期由上市公司的股本证券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46条就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上市规则第3A.19条)。

上文所载,只是对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在职能上的区分,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的事宜的简要概述。如果对上述有任何疑问,应参考有关法律、规则的全文,并且应及时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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