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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席、行政总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说明
- 证券公司
- 2016-02-09
1. 引言
本文的目的是要向公司解释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在职能上的区分,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的事宜。
2. 主席及行政总裁
2.1.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第A.2条,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两大方面—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上市公司业务的日常管理。在董事会层面,这两者之间必须清楚区分,以确保权力和授权分布均衡,不致权力仅集中于一位人士。
2.2 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职责的分工应清楚界定并以书面列载。很多发行人认为有关要求分开主席与行政总裁职位实行感到困难,很多发行人也没有严格遵守该指引,如果不遵守,需要披露相应的理由。
2.3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23第2(c)(vii)及2(d)条,上市公司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必须披露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身份以及二者角色有否区分,若董事会成员之间(特别是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存有任何关系,包括财务、业务、家属或其它重大/相关关系,则亦须一并披露。
2.4 主席应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均适当知悉当前的事项。
2.5 主席应负责确保董事及时收到充分的资讯,而有关资讯亦必须完备可靠。
3. 董事及其组成的委员会
3.1 董事
3.1.1 董事会应根据上市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巧和经验。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3.1.2 每名董事须不时了解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活动及发展。由于董事会本质上是个一体组织,非执行董事应有与执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责任以及以应有谨慎态度和技能行事的责任。
3.1.3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上市公司的业务。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有效履行该职责;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联交所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每项因素均不一定产生定论,只是假如现下列情况,董事的独立性可能有较大机会被质疑:
o 该董事持有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
o 该董事曾从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任何证券权益;
o 该董事是当时正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一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又或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o 该董事于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与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上市公司任何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o 该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o 该董事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与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o 该董事当时是(或于建议其受委出任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经是)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发行人任何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
o 该董事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3.1.7 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
《上市规则》第13.51(2)条訂明: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发行人须确保每名新任董事、监事或其管治机关的每位新任成员在获得委任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签署并向联交所提交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其格式分别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五的B、H及I表格(视适用情况而定)。发行人如委任新董事或监事或其现有董事或监事离职或调职,事后必须立即通知联交所。发行人必须同时作出安排,以确保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公布有关董事或监事的委任、离职或调职事宜。
3.2 委员会
3.2.1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全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而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为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上市规则第3.21条)。
3.2.2 薪酬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任何董事不得参与订定本身的酬金。
3.2.3 提名委员会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不是必须设立,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设立。
4. 高级管理及其他主要人员
4.1 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须使联交所确信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在符合规定的营业记录期间,一般是由大致相同的人士管理,而该等人士为新申请人的管理人员。
4.2 其他主要人员
4.2.2 2名授权代表,须由公司执行董事或公司秘书出任。授权代表须负责随时(尤指早上开市前)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并以书面向联交所提供详细联络资料,包括住家、办事处及流动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邮地址(上市规则第3.05及3.06条)。
4.2.3 1名合规顾问,指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类收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及(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或第3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上市规则第3A.01(1)条)。合规顾问的任期由上市公司的股本证券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46条就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上市规则第3A.19条)。
上文所载,只是对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在职能上的区分,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的事宜的简要概述。如果对上述有任何疑问,应参考有关法律、规则的全文,并且应及时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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