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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妙玲:试论实际控制人

  • 证券公司
  • 2016-02-09

在我们从事中小企业上市的实务过程中,发现很多券商在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将公司纯自然人股东中的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股人,笔者拟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如何理解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方面论证实际控制人,也由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本团队的学术讨论,以博采众长。

一、 实际控制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之前,我们应先准确把握一个概念,即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控股股东分两种,其一是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其二是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否成为控股股东,一看控股数,二看对公司权力机构的实质影响。换句话说,持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并非绝对。

关于实际控制人,法律层面给予明确定义是在公司法里规定的,《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实际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来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它安排来控制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认为,间接股权控制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股份,就可以控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一般情况下,将间接股权控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但实际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间接持股。持股数量之多寡是判断“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权控制并不能将实践中许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机制包括在内,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形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其所称的实际控制, 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于实际控制的含义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表现形式尚未进一步明确,建议在适当的时候,证监会可以出台相应的指引。

二、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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