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商业信用风险,即买家无清偿能力或延期支付货款。但如果买卖双方发生商业纠纷,在确认是买方合同违约之前,信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故为了减少商业纠纷,如下一些贸易合同细节卖方是应该注意的:
1、包装条款。对于买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刷、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尴尬境地。
3、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三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4、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5、支票审查。实践中,只有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其次,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
6、发票提前。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5年4月3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账,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这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7、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8、违约责任。在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9、管辖争夺
a、约定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b、如果采取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