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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已就电费收费账户设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并实施账户监管措施,为何电费收费账户款项仍被其法院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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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已就电费收费账户设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并实施账户监管措施,为何电费收费账户款项仍被其法院扣划

2021-12-02 次阅览

案件简介:2019 年10 月11 日,某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S 公司名下农行XX 支行账号为XX 的账户金额2,676,714 元;2020 年4 月25 日,某法院从该账户扣划871,969 元,合计扣划2,676,714 元给了申请执行人D 公司。但该银行账户为购售电合同项下电费收费权的收款账户,且S 公司已将全部相关购售电合同项下的应收电费质押给Z 融资租赁公司,并就该银行账户款项的监管事宜签署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自2017 年1 月18 日起,案涉银行账号除与Z 融资租赁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交易外,还与D 公司等其他主体存在收支交易往来。因某法院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扣划对Z 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产生实体性影响,Z 融资租赁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被某法院裁定驳回后,Z 融资租赁公司以D 公司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Z 融资租赁公司在该案中败诉。

裁判要旨:

第一,虽然Z 融资租赁公司与S 公司在双方多份合同中约定应收电费应当支付至“监管账户”,但并未明确该“监管账户”即为涉案账户。

第二,Z 融资租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账户存在区别于S 公司其他账户的外在特征。对于涉案账户,第三人无法直观识别该账户系Z 融资租赁公司与S 公司之间因质押而形成的特户。

第三,从涉案账户的部分银行流水信息显示,该账户并非仅用于Z 融资租赁公司与S 公司基于双方质押关系的资金往来,该账户还存在向案外人支付款项的情形。Z 融资租赁公司虽称S 公司经涉案账户向案外人支付款项均需经其准许,但在本案审理中其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以上三点,涉案银行账户并未形成Z 融资租赁公司与S 公司之间具有质押关系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未能特定化,不能与S 公司的其他资金相互区分,故Z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对该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及阻却执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在电力类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如就承租人电费收费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建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确保非电费收费相关收入不采用同一个银行账户收取。主要原因为,电费收费账户存在其他收入流入情况的,一旦出现类似于本案中的电费收费账户被其他债权人冻结、扣划情况的,出租人一般无法证明被扣划的款项究竟属于电费收入、应由出租人优先受偿,或扣划的款项为承租人其他收入、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扣划。其次,不论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电费收费权的监管合同,建议尽可能明确具体的电费收款银行账号信息(但在做中登网登记时,建议隐藏若干位账号信息,避免第三方债权人获取账户信息实施冻结),满足诉讼中关于质押财产信息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对于电力类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建议出租人高度关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的涉诉及债务履行情况。即使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出现明显违约行为的,只要承租人已经涉及债务逾期、可能涉诉的,建议出租人考虑对承租人提起诉讼、对电费收费账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避免电费收费账户被其他债权人首封后,再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质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可能面临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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