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60多个案件总结融资租赁公司的共性问题
2015-07-22 SLSE上海SLSE中心次阅览
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今,上海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95%以上都是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或担保人承担合同责任,涉及的租赁物包括大型研究设备、工程机械及工业设备等。案件中的真实请求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租金支付,第二是违约责任请求,包括违约金、延伸利息等,第三是和约解除,其中涉及租赁物取回和损失赔偿等方面,与新出台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密切相关。
我从处理的460多个案件中总结出了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在此和大家交流。
第一是格式合同的问题
我们在拜访、回访过程中发现,很多融资公司对格式合同非常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可能发生争议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那么如何避免合同发生争议后对租赁公司做出不利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一些租赁公司的做法可以借鉴,他们除了在合同中对比较重要的条款通过加粗或下划线进行标记,还单独截取了涉及到承租人、担保人义务的重要条款并出具一份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或担保人声明的文书,其中列明合同第几条已作出充分解释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组的实际审查调研会认为租赁公司已尽到了谨慎的提示义务,不能再以格式合同为由对租赁公司提出不利解释。
第二是仲裁文书的送达问题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一般情况下涉及出租人上诉承租人或担保人,那么建议租赁公司尽快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租赁公司损失,快速收回成本,还能有效防止因案件时间冗长导致的租赁物灭失或损毁。以仲裁为例,由于存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仲裁组不会进行公告送达,只会向当事人得约定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无论该文书被退回、被拒收还是被快速验收,仲裁组均认为文书已经送达,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如果文书送达不存在问题,那么从开始至案件终审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这样对租赁公司来讲也可以尽早收回成本。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日常沟通中,最好采用诉讼、仲裁均可以送达的地址,一旦发生纠纷,只要仲裁文书送达该地址,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均由对方承担,这样可以加强对租赁公司收益安全的保护。
第三是合同性质的判断问题
融资司法体系第一条和合同法出于保护合同规则、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原则,一般不轻易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真实的性质进行处理。以自身处理过的案件为例,承租人抗辩合同为借贷合同,因为出租人并未向承租人出售过产品或设备。庭审举证材料一般会要求出具相应的出售票证,但出租人的发票凭证中所指机器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不相符,仲裁组认为根据合同实质应判定为借贷性质。在此提醒租赁公司要做好留痕工作,保存好业务凭证,一旦涉及到仲裁或法律,可以起到举证作用。
第四是租赁物的折旧问题
这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在案件回访过程中,很多租赁公司提出需求,希望在合同中按一定方法约定租赁物的折旧。根据融资与合同的司法体制第二条规定,当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采取收回租赁物的方法抵偿损失,但租赁物的价值判断一直难以达成共识。目前的处理方法有出租人单方评估、参考市价判断或第三方评估等,仲裁委员会对给出的价格是否经过对方确认、估值方式是否合理持怀疑态度。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使用年限或使用状况对租赁物进行折旧,则可以在合同违约时给租赁公司一定保障。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价值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评估,或者在合同中直接通过折旧规定了租赁物的价值,甚至可以避免后期的评估,进一步减少损失。
第五是业务实施的合规性和材料的齐备性问题
个人认为,大部分纠纷并不繁琐,主要问题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包括合同修改、合同到期、先签订合同再交付租赁物等。一旦遇到实际中没有按程序操作的现象,处理流程会相对复杂。如果租赁公司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保持合规,就可以大大减少纠纷;材料在业务进展中一直齐备,可以在法律处理中保证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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