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务谈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风控之道

更新于:2016-02-20  星期六已有 人阅读 信源:中国银行业字数统计:4895字

目前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类的贸易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融资、商业汇票贴现等方式,不少金融机构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业务创新,发展出一些类应收账款融资产品。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对此类授信进行分析,旨在还原、防范、控制授信风险。

应收账款类融资日渐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社会应收账款资产占企业流动资产的比例不断提升,在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甚至超过50%,对资产的流动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纷纷以此为契机,普遍将应收账款类贸易融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目前市场上除传统的银行外,针对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还兴起了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

举例来说,某大型百货类企业,其对上游货物供应商采取了3个月挂账、3个月账期的“3+3”应付账款管理,随着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增加利润点,百货企业自行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自身的应付账款作为担保,向上游供应商发放贷款。部分保理商依托大型核心企业,采取ERP系统信息共享的形式,对核心企业上游发放保理融资。

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及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融资,无一例外都突出了对应收账款信息的把握。按照通常理解,应收账款(Receivables)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是一项资产,但与货币资金、在建工程等科目不同,此项资产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应收账款是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事人表述不清或有意隐瞒等客观因素,旁观者未必清;其次,应收账款有坏账的风险,未必能够如期、足额收回;最后,应收账款还可能面临买卖双方行使抵消权的可能。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某种程度上,应收账款是一种或有资产。近年来类似的不良授信案例时有发生:如买卖双方因贸易纠纷终止贸易、买方与卖方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买方不按融资银行指定路径付款等。据此来看,一笔成功的应收账款融资,前提是必须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要证明其真实性,则需要银行做好贷前、贷中、贷后各重要节点的管控工作。

总而言之,应收账款融资如管理、操作得当,将有效解决企业融资增信问题,反之该部分资产将是镜花水月。

合理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物权法》的颁布,正式明确了企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出质。但与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等以票据形式物化的权利不同,应收账款权在权利的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唯一性等方面有较强的不确定因素,对权利的实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基于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不确定性和缺陷,商业银行往往通过一系列的组合方式来确认应收账款,并佐证其存在。例如,目前贸易中比较流行的贸易方式主要是买卖双方年初订立大销售合同,后续再分批邮件、电话或传真确认发货。这给商业银行确认应收账款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实务中需要买卖双方针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设立单笔销售合同,并明确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以及争议处理等条款,此外还需提交与出质应收账款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货运单、货权凭证等材料。

在实际融资中,从法律角度及实施效果来看,应如何选择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呢?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应收账款质押是对借款人主债务的担保,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其使用较为灵活,多用于对借款人综合授信的担保,担保范围较广。借款人的应收账款与其在银行融资不一定有逐笔的对应关系,是相对的第二还款来源,或称之为综合还款来源。同时,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贸易中的买方违约或破产,银行并不能够直接向其追索货款。

基于以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的特点,笔者认为,该融资方式更多应运用在下列情况中:即运用于借款人下游企业,单笔应收账款金额相对有限,对借款人整体运营不产生重大影响,并可采用应收账款池循环操作的方式对借款人的回款现金流实行监控。此外,对应收账款质押应设置相对可操作的质押率及准确回款率,银行对此可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多用于下游企业相对零散、付款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建议可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购买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合理估计下游企业违约概率,确定适当的赔付比例。

其次,近年来,随着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加,保理是较为流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除商业银行外,还有众多保理商在从事保理融资业务。对应收账款而言,保理是相对专一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针对的是借款人明确的单笔应收账款。如果借款人的单笔应收账款较大,其是否能够回收对企业有重大影响,则应考虑使用保理,银行可根据对该笔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行性评估选择具体的保理方式。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考虑,有追索权保理要优于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要优于暗保理。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无论是保理还是应收账款质押,都面临着买方行使债务抵消权的问题,即买方可用先于或同时到期的对借款人的债权,来抵消转让或质押的应收账款。在单笔应收账款较大的情况下,此类风险巨大,建议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承诺与买方之间不存在能够引起提出抵消抗辩的任何事由,同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

最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将借款人应收账款权利物化(票据化)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银行通过质押背书或转让背书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则票据中的所有前手,包括借款人贸易中的买方均需承担票据责任,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有效回避了买卖双方贸易纠纷潜在风险。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将面临商业承兑汇票真伪风险、票据记载前手虚假贸易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一般只接受应收账款买方作为承兑人、借款人作为收票人的无背书票据,并且承兑人的开户行应为融资银行本行。

实务中如何操作应收账款融资

首先,认真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是应收账款融资的生命线。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向企业做贷前调查时,基本上都会按章循例询问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但同一笔业务,不同的信贷员会对贸易背景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其采取的核查方式具有局限性所致。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的贸易背景核查方式为:向下游了解过往贸易记录,翻看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核对报表等,多采用的是以历史记录推断现实的方法。笔者认为这一方法是一种静态的判断方法,无法准确判断执行合同的真实情况,举一个笔者亲历的实例来加以说明:

A贸易公司与B下游企业有较好的历史贸易记录,B是一家国有大型集团的分公司,银行为A公司核定了与B公司之间贸易的保理额度,A与B按银行要求签订了销售合同,A向B开出增值税发票及货权转移凭证(A单方面开出给B),B的财务人员向银行签收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授信到期时,A无力偿还授信,在银行向B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时,B向银行辩称其未提货,应收账款不存在,在后续的清收过程中,银行发现这是一起A与B串通以虚假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案例。

银行在此案例中忽略了以下问题:一是在A向B交付增值税发票及货权转移证明后,B是否真正提货,相关的货运单据是否齐备;二是A是否具备交货的能力,银行并没有核查其交货货场的实际情况;三是银行没有调查A交货货场的权属情况,在没有第三方出具仓单的情况下,银行很难保障货权的唯一性。

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是一门学问,需要信贷人员在熟悉行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通过类比、询问加以判断。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第一,在当前的市场上,有很多“小对大”的贸易模式,商业银行往往被下游大企业的背景蒙蔽,盲目地相信大型企业的运作规范,从而放松警惕,忽视了真实性审查。第二,不少贸易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公关国有大型企业关键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尤其是近期,贪腐的潜在风险巨大。第三,应加强对贸易企业仓库及货运的关注,对于非第三方管理的,应高度重视,毕竟货物的实际交付是应收账款成立的前提。

其次,合理选择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因此在实务中,部分商业银行已逐渐改变思路,由过去的从债权人出发找保理业务,逐步改变为从债务人出发找保理业务,即目前比较流行的反向保理业务,在此基础上,演变出“1+N”反向保理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该模式有两层含义:从营销角度看,以债务人为核心,可以批量地拓展N个上游供应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以债务人为核心,可以充分掌握N个上游供应商的真实应收账款信息。后者对控制授信风险意义重大。

基于债务人对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一是选择一些已与银行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债务人,尽可能避免首次接触的债务人;二是在选择债务人时,应以真实的贸易背景所需的全套材料为基础,不应盲目相信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从而放松审查;三是在与债务人核实应付账款信息及对账时,尽可能与其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双线确认,避免个人道德风险;四是关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贸易行为历史,小额高频的贸易在风险控制上要优于大额低频贸易。

再次是加强核保工作。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有完善的核保机制,但无一例外地将核保的重点放在了与借款企业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等材料上,对借款人与其上游的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则往往由客户经理自行把握。这是一种重事后保障、轻事前防范的做法。设想如果银行的后台风险部门在一系列虚假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查,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吗?

以借款人与上游的销售合同虚假为例,在银行授信资金受托支付比例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借款人想挪用资金看似无计可施,但近期发生于某银行的一个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某借款人在授信申请时主动要求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方便银行受托支付,银行在具体操作中疏于防范,最终导致了不良授信的发生。

该银行在本笔业务中犯了一系列的错误:首先,该银行信贷人员理所当然地认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已明确了收票人,是一种很好的受托支付方式;其次,该银行没有实地核查借款人与上游的采购合同,仅凭合同上的红章认为其是真实的;最后,又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让借款人自提银行承兑汇票,借款人在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私刻收票人财务印鉴进行非法背书贴现,在收票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套取现金,逃避受托支付,最终导致了本笔不良授信的发生。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并未对借款人上游销售合同进行实地核查,或者仅采取单次走访来了解贸易背景,缺乏对单笔交易合同的核保。部分不良借款人抓住银行工作漏洞,采取真假贸易混杂的骗贷手段,欺骗性极强。

由此可以总结出几点经验。首先,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贸易,必须与上游企业对贸易合同进行逐笔核保,尽可能取得交易背景的材料原件;其次,对借款人上游贸易对象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抽样、预留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最后,谨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如确需使用,应尽可能做到使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直接寄送收票人、支票上加盖不可转让章以及禁止由借款人自取纸票。

最后,应加强贷后管理。应收账款类融资对贷后管理的要求极高,应对应收账款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具体关注内容因具体项目而定,包括应收账款的确认收货、应收账期起始时间的计算、下游企业在应收账期内的变化情况、有无货物数量及质量争议、下游企业有无分阶段支付货款等。

因此,在贷后管理中,银行的贷后人员除了在关键时间点走访借款人及其下游企业,还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特别需要关注借款人下游企业分阶段付款或支付票据的情况,因为按照相关法律,借款人下游企业在向借款人支付了货款或票据后,就免除了付款责任,银行的应收账款将落空。此外,部分借款人在收取了下游企业票据的情况下,仍然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借以获取双倍融资,对此问题要谨慎防范。

结合以上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操作节点较多等因素,应收账款融资存在较大的业务真实性风险及操作风险,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扎实认真的工作予以弥补,根据业务及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业务品种,制定全流程的风险防范措施。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全社会应收账款总量巨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必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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