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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开展税务筹划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长期以来,在税收和税务管理方面过于强化其经济属性,税收的法律属性被弱化,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开展,人们对税收认知不断深化,逐步认识到法律属性才

编者按:长期以来,在税收和税务管理方面过于强化其经济属性,税收的法律属性被弱化,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开展,人们对税收认知不断深化,逐步认识到法律属性才是税收的本质属性。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本文华税律师结合最新的案例为您解读税务筹划的三个路径。

一直以来,税务筹划都是热度非常高的一个词,甚至被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讨论或开展税务筹划,首先要弄清楚税务筹划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否则可能会偏离方向,甚至违法。

一、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

很多企业经营者对税务筹划的认知甚至只停留在两个事情上,第一个会计账务,第二个是发票,很多人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当然,大家通过网络或各种书籍,也看到很多税务筹划的介绍或所谓的案例,可惜的是,大部分方案最终都不能落地,不具有操作性。主要原因包括对税法、税收政策理解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非税成本,名为“筹划”实为偷逃税,缺乏有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团队,等等。其中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合法性问题,也即这个方案能否符合法律尤其是税法的规定。

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特征,一是形式合法性,相关交易的安排以及纳税申报、减免、优惠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的性质以及纳税符合实质课税标准、与税收立法目的相符合。传统“税务筹划”,大家可以看到,我在这里加了一个引号,比如利用账务、发票进行的“筹划”,将面临高企的法律风险。其背景是,新常态下,我们的税收增长也趋于缓慢,税收政策和征管的执行口径都在收缩。从税收立法方面来看,我们当前正在推进“六税一法”,营改增以后我们营业税就消失了,严格意义上说,按照目前的规定,年营业额超过五百万都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转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以前房地产、金融投资领域,利用发票进行的传统“筹划”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将会陡升。征管法(修改意见稿)明确的将“骗取税收优惠”纳入“偷税”的范畴,加之偷税、逃税罪之间的界限不是特别清晰,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不太合规的不太规范的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包括金融信托税收立法正在加速,包括股权转让的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大家都深有感受。在这种大背景下,从实体法方面,整个税务筹划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越来越高,违法成本低将成为了历史。

从实际征管来看,在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税务总局在强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2014年开始,境内外反避税不断掀起高潮,并发布了规范文件。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证的局面,正在逐步改变,尤其随着征管法的通过,相关信息成为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大家也知道,很多以前的筹划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的。

二、合法开展税务筹划的三个路径

因此,传统的不太规范的“税务筹划”将无以为继,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理性、必然的选择。结合我们所做的大量的案例,我认为税务筹划从宏观到微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战略架构层面,企业应该搭建起最优的税务架构,比如集团总部、总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安排与筹划;营改增下,集团内部业务的整合;金融投资公司股权架构的安排,等等。这一块我们接触到北京的一家企业因为“营改增”,公司内混业经营无法实现分开核算,按照税法政策,可能会从高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协助他们进行业务的分拆,以实现税负的降低。二是商业模式层面,主要通过合同涉税条款的拟定来实现。比如,商业促销政策与节税考量、并购重组交易模式的选择、重大交易涉税条款的安排与筹划,等等。这一块我们最近也接触到一家大型企业,促销政策在税法政策适用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了分歧,这起案例表面是税务争议,实质也是税务筹划,也即企业在安排商业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理解并善于运用税收政策,商业促销政策的安排,要与税收相结合,以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第三个层面,税务管理层面,主要是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比如行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资格的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运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等等。这种案例在实务中就不胜枚举了。

三个层面,对应我们企业的战略决策层、经理层、业务部门,因此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不同的人参与,尤其是税务架构的搭建和商业模式的选择,没有公司中高层管理者的参与和支持,是无法实现的。比如促销政策的选择,如果没有市场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参与,税务筹划可能不太好做。因此,税务筹划是一个比较综合的事情,需要统筹各方面的因素。

举例来说,比如股权投资,今年上半年整个股权投资量特别大,很多投资者寻求我们的帮助,以优化税务架构。我们也遇到北京几起非常大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案例,这些投资者直接持有股权的公司注册资本非常低,目前公司溢价非常巨大,仅个税就缴纳了三四亿,主要原因是股权架构比较简单,个人直接持股,转让收益需要立马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实现延迟纳税的功能。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其有持续投资的安排,其实可以通过公司平台实现间接持股,以争取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处理,实现延迟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载体,也会面临的一定的风险。最近也遇到一个案例,自然人投资者在2012年实现了一笔收益,当时没有交税,但是今年税务局在检查的过程中,认为他这个收益应该交税,这种情况下企业问我们,到底应该不应该交税?我们知道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当年实现的收益以及未分配收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是有依据的,也即合伙企业也不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诸如此类的安排的筹划,我们应该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非常重要,尤其对于进行资本运作的企业,显得格外重要。

三、最新案例解析

北京某上市公司A面临经营税负过重问题,同时:(1)原始股东持有股票解禁将来临;(2)拟在境内参与投资一家科技公司;(3)2-3年后拟收购一家国外知名同行业企业;(4)该公司目前没有享受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我们的分析,我们觉得可以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一是调整优化境内外税务架构,借助于西部地区合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降低股票解禁、资本运作的实际税负,事实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出台了一些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合理利用就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低税负甚至零税负;二是积极申请税收优惠资格,通过法律调查,我们发现这个企业至少可以申请两个方面的行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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