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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是否可以“套用”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信源: 第三只眼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技术的税收优惠,随着《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于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这个适用条件放宽,似乎纳税人又找到了新的灵感。
技术的税收优惠,随着《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于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这个适用条件放宽,似乎纳税人又找到了新的灵感。如下我们探讨一下投资情形之下的政策问题,当然这是传统所有权情形之下的税务对接。
案例
某居民企业A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出资甲公司,同时B货币出资,其中A技术定价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0(费用化处理了),B货币出资500万元。A拥有的技术符合公告规定的持有所有权证明。
问题:A企业技术出资能否“套用”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即500万元享受免税待遇呢?
分析:技术出资,这个问题面临着两个政策的选择:
其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其二是能否在所得税上套用投资也是“转让”的概念,在所得税申报中,如有会计未核算公允价值的情形之下(如同一控制下的情形),需要作“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处理。那理论上投资的情形是“先转让、再投资”两个环节处理,因为其差额是形成收入的时候,这不跟转让一个样吗?
基于此,我们能否就认为投资后确认的所得,不按5年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是一次性确认为免税所得呢?如果要实质性认证,对于转让的理解,显然需要突破,但是从形式上看,转让就是“买卖”,特别是要求备查的“技术转让合同”,并不是投资合同,于此,小编认为狭义的理解,或许才好操作,但也不排除可以努力争取一下“创新”。
企业的创新
企业的同志说,如果说投资不行,那俺买卖如何:
(1) 对方股东先成立公司,该成立后的公司购买该无形资产技术所有权,500万元价格,A公司享受免税所得,后A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投资到成立后的公司。
(2) 成立后的公司取得500万元的技术所有权,全额作为计税基础,A免税不影响计税基础的延伸,这是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这也是一种经营方式,当然先投资再转让,只要不是100%控股关系,也是行得通,只是让人感觉有点“避”的行为,不好折腾解释。
增值税的免税认定
营改增之后,技术转让是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的,但是投资,在营业税下,无形资产投资,如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是认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下无相应的依据,显然增值税下投资较所得税更不宜解释是投资即是转让的行为特性,故可能一样的招式也是学习企业人家的创新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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