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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税务风险与争议:且行且珍惜

信源: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一、税收优惠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一)2014年第一批高新重点检查结果(299号文)检查地点: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八省市。检查结果:共核查企业1723家,发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发现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3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主要问题:企业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

一、税收优惠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一)2014年第一批高新重点检查结果(299号文)

检查地点: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八省市。

检查结果:共核查企业1723家,发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发现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3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

主要问题:企业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等出现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

(二)浮出水面的“第十五条”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
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资格,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发票!发票!发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一)发票提前开具的问题

问:开票=对方付款?

税款时间价值:开票即要缴纳税款,对于公司现金流不利

可能涉及虚开:遭遇“骗票”则可能构成虚开,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回款不利:当票开出后卖方会延迟付款,通过发票的部分约束力丧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行政处罚风险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2]33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如为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可能会按照定性为偷税,给予多抵扣进项税额0.5倍-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刑事处罚风险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刑事处罚最高无期徒刑,属于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等重点打击类型。

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致使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

3、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真实的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质 的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三、税务争议——税务诉讼行政,知易行难

(一)从税务风险到税务争议

自行规范阶段?税局检查阶段?税企争议阶段

税务风险最终转化为争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二)税务争议解决与诉讼

风险最终转化为争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冲突相对激烈

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1、税务争议解决的误区

过度迷信“熟人”和“关系”的作用

轻信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权威”解答

质疑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正当沟通的作用

害怕挑战税务机关的权威

2、大数据时代的税务行政诉讼—今年有更新了

《行政诉讼法》更新了,《税收征管法》还未盼来

大数据时代,数据说话,你应该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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