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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有货虚开”行为的司法认定

信源: 寇树才 虞佳臻 国浩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2015年9月14日于“裁判文书网”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了关于“某科技公司及杨某、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刑事判决书,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文引起了税务界与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同日里,一篇《[文涛拍案]有

2015年9月14日于“裁判文书网”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了关于“某科技公司及杨某、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刑事判决书,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文引起了税务界与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同日里,一篇《[文涛拍案]有罪判决!这种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段文》”)的微评走红网络。文章洋洋洒洒,从实质角度出发,以税务监管的思路分条缕析、层层递进地为法院作有罪判决提供实务上的支撑。但抽丝剥茧地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段文》的观点其实经不起推敲。

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6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又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浙江A科技公司。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11月,被告单位A科技公司与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贸易公司)签订7份购销合同,因已履行的5份合同未盈利,被告人A科技公司总经理杨某将剩余2份合同让与被告人赵某履行,被告人赵某从A科技公司购买LED灯,从台州市路桥区购买其他材料,履约后,B贸易公司将货款打入A科技公司账户,由A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给B贸易公司,发票金额133403.77元、税额22678.63元、价税合计156082.4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B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156083元扣除税款15608元,支付给被告人赵某。2012年2月13日,被告单位A科技公司因本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被临海市税务局决定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608元,上述款项被告单位已缴纳。随后,被告人杨某、赵某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在对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单位A科技公司、被告人杨某、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A科技公司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杨某判处拘役,对赵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原文引自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793号)

二、与《段文》观点的质疑

质疑一:A公司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观点错误。

“A科技公司将其与B贸易公司签订的7份购销合同中的2份合同‘让与’赵某履行”,这么一“让”,A科技公司原作为出卖人的位置随之发生了改变,继而由赵某承继为出卖人(在此不讨论合同转让的民事法律问题),还是这一“让”,使得相关经济业务情况也发生了变化。”“A公司在将合同“让与”赵某之后就不再是该项销售业务的出售方……”《段文》如是说。该观点从买卖关系合同表现形式到客观的实质履约情形入手,否定了A科技公司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此观点错误。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债权关系,其不同于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相对性同样也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当事人一方有权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双方受到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制约。一旦发生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内部追究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所签署的7份购销合同是发生在A科技公司和B贸易公司之间。因此A科技公司和B贸易公司自然而然成为了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成立也为这两个公司套上了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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