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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
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如某企业销售货物,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购买方在10日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600元(20000*3%)。
在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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