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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信源: 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部分行业已经出现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出现小幅的税负增加,那么,如何降低“营改增”给部分行业带来的短期税痛呢,2015年8月28日上午,北京市税务局货劳处处长樊潞彤做客第二

编者按: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部分行业已经出现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出现小幅的税负增加,那么,如何降低“营改增”给部分行业带来的短期税痛呢,2015年8月28日上午,北京市税务局货劳处处长樊潞彤做客第二届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与学员朋友共话“营改增”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针对税负短期增加的问题,有如下解决之策:

一、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调整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诸如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经济通胀因素,建议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调整或降低税率

税率制度设计出现的缺陷,伴随着因现实无票抵扣,以及抵扣链条的断裂,进而导致税负增加。如建筑安装行业 “营改增”税负预测普遍增加,因此,应出台相应政策适当调低或降低税率,以缓解短期的税负增加压力。

三、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1、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高选用抵扣率;

3、完善产业间抵扣链条;

4、增值税扣税凭证要符合法律法规;

5、纳税人资料要齐全。

四、定价体系适时调整

对企业而言,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企业“重新定价”的空间,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整体降低企业税负,且比预期效果还明显,但更重要的是其调整税制结构的作用。“营改增”之后,企业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

五、分解收入降低税基

单就流转环节税负而言,由于通过新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运作,分解了收入,税基随之降低,从而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可以有效缓解短期内的税负加大。

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企业可以视情形使用区域税收优惠或行业税收优惠,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充分使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税负。

PS:

“营改增”依据的法律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3、 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四个附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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