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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税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中第二种途径尤其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
编者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中第二种途径尤其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本期华税律师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梳理,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厘清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一、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同的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别,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例如,对于企业“未实现收益”,如果转增资本,就会使公司资本虚高。因此,这部分具有预提性质的资本公积通常是不允许转增资本的。《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注册资本的原因都是没有实际利得,具有预提性质,不允许转增资本。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包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和除此之外的已经实现收益部分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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