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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保险的避税功能
信源:卢明生 大成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 卢明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合伙人。原文载于《大成财富传承通讯》2015年5月刊。笔者曾写过一篇题为《正确认识保险的财富传承功能》的文章,就保险何以具有财富传承功能以及保险的正确选择作了一定
卢明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合伙人。原文载于《大成财富传承通讯》2015年5月刊。
笔者曾写过一篇题为《正确认识保险的财富传承功能》的文章,就保险何以具有财富传承功能以及保险的正确选择作了一定分析,当时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对某些问题并未说透。最近又参与了几期财富传承类项目的培训,发现市场上对于保险的避税、避债功能仍过于关注,甚至有走偏之嫌,因而想就相关问题再作一些探讨。
保险避税之说多在于认为保险金能规避以下三方面的税收:一为个人所得税;二为赠与税;三为遗产税。但是否真能实现,显然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首先,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很多人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保险赔款免纳所得税的规定来宣传保险的避税功能,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该法“保险赔款”免纳所得税,应仅限于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疾病、死亡为保险标的的赔偿以及财产保险的赔偿,至于在财富传承背景下保险(多为投资连结保险)因其具有投资收益功能,以分红、年金等形式支付的保险金显然不属于免纳所得税的范畴。只不过税务部门暂未对保险金稽查征税,但未征税不等于免纳税。
上述保险金征税理念其实全世界都差不多,免征所得税部分仅限于疾病或人身伤害(或死亡)为标的的赔偿,即便在保险市场异常发达的美国亦是如此。可是笔者却发现,有人称美国保险金是免税的,并把美国的税收条例列出佐证:“Life insurance proceeds paid to you because of the death of the insured person are not taxable unless the policy was turned over to you for a price. This is true even if the proceeds were paid under an accident or health insurance policy or an endowment contract”,进而确认美国对以死亡为标的的保险赔偿金不征税。这样的说理本不为过,问题在于该说明放在以财富传承为背景的大陆保险产品的功能介绍中,而以财务传承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多为投资连结保险种类,亦为以死亡为保险标的,但对于保险的投资收益部分显然是不免税的。
经查询,美国税收征纳规定确实包含上述条款,大意为意外伤害、健康、养老金的保险赔款不征收所得税。但是,该法条后面还接着一句:“However, interest income received as a result of life insurance proceeds may be taxable.”显然,该条款中的但是部分明确了对于收益是需要征税的。
其次,关于赠与税问题。
赠与税的征收在绝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地区有明文缴纳规定,作为防止规避遗产税的手段。在保险行为中,为他人出资购买保险亦作为赠与税的纳税范围,当然不同地方基于不同赠与对象亦有一定额度的免税额。
大陆虽未在立法层面对赠与税进行专门规范,目前亦未开征遗产税,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具体赠与行为作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中对于企业对他人赠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作出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征收税款。可以说,个人之间关于动产的赠与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他人出资购买保险行为亦不必交纳税款,也就无所谓避税问题。
第三,关于遗产税问题。
以保险金的变向支付来规避遗产税问题即便在征收遗产税亦是个伪命题,原因如前面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分析,保险理赔收不收税关键在于该保险是否有投资收益。而有些地方盛行以保险来应对遗产税问题,多在于通过保险金的现金赔付来支付需要交纳的大额遗产税征收,以免因无足够现金支付遗产税而无法实现继承。因为,在征收遗产税的、地区,未缴纳完遗产税前是不可能将遗产转移到被继承人名下的。
关于遗产税的话题多以财政部于2004年9月公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引出,以此来筹划未来遗产税的规避问题。但十几年过去之后,遗产税仍未在落地。在近期关于《立法法》收紧落实的基调下,再由财政部出台遗产税征收问题规定显然不太可能。而认为是遗产税征收重要配套的《继承法》自颁布至今三十年之久仍未修订。近几年虽有诸多继承法的修订研讨,笔者也曾参与过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调研,但2013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仍未将《继承法》的修改列于立法规划。看来,遗产税的最终落地与否仍有相当长的观望期限。毕竟,遗产税仍未立法,也就不存在通过保险方式来规定遗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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