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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缴税,利好与疑问并存

信源:马骋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并非愚人节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数一数从去年年底以来,67号公告、财税109号文、财税116号文、7号公告、16号

并非愚人节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数一数从去年年底以来,67号公告、财税109号文、财税116号文、7号公告、16号公告、财税5号文……重磅一个又一个,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立法官员像小蜜蜂一样勤劳,简直让纳税人和咨询顾问应接不暇。

闲话少叙。41号通知是与财税116号文配套的文件,即对个人和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分别予以明确。乍一看,两者也差不多,都明确了应当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税的原则,也都给以了5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但细琢磨一下,41号通知还是有很多耐人寻味之处的。诸位看官不可简单把两者混为一谈记个囫囵。以下我们逐条看一看41号通知(标蓝部分为41号通知原文,其余为笔者解读):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应该确认所得并征税,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05年319号文“暂不征收”;08年发生了115号文的“乌龙”(规定征收,但随后该文件就消失了,国税总局在答疑时言之凿凿:查无此文);11年319号文被废,同年89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情况下须征收。天平由此向征税一方倾斜,但始终没有任何法规、文件一锤定音,这四年来着实让纳税人和咨询顾问不知所措。

去年由318号文和116号文先后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下应当征税的原则(详见本所微信号此前评论文章:“税务总局再发文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成重点”和“2014年底的‘重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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