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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无偿股权转让相关税费问题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直系亲属一般认为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婚姻法》中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在
直系亲属一般认为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婚姻法》中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在企业IPO实务及企业运作中,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普遍存在,但就股权转让中相关税费缴纳问题仍值得进一步规范和探讨。本文则意欲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直系亲属间股权转让相关税费问题进行总结。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直系亲属间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对于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税,国务院财税部门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2010年《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存在两种矛盾说法】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予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3、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0.5%。因此,直系亲属在股权转让中以股权面值为计税依据,按照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以上存在不同说法】
4、特殊性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包括: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② 2006年股权分置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附件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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