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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策略研究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在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的同时,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本文以优化公司股权激励效果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相关

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在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的同时,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本文以优化公司股权激励效果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和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采取的若干税收应对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前的2005年3月28日,财税部门就针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近几年来,在股权激励受到上市公司广泛追捧的背景下,财税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文件,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

从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主要是以股票期权为基本对象的,同时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比照对股票期权的规定。对于股票期权,根据激励对象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和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类应税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及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也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所得计算时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上市公司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直接对以非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加以规范,这就给予了上市公司通过选择具体股权激励方案享受有利税收政策的操作空间。此外,目前对信托财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法律缺失,也在客观上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一些节税途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产生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剧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有效控制股权激励费用,是优化股权激励效果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在税收层面上来看,虽然现行税法未对公司股权激励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对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却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基于此,公司如能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同时这也将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以下先对财税部门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管办法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总结若干可供参考的股权激励税收应对策略。

二、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

目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主要体现于财税部门发布的五个通知文件中,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文)、《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其中主要涉及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股权激励模式。而据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A 股市场共有93 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股票期权方式61 家,限制性股票方式29 家,股票增值权方式3 家。因此本文也主要围绕这三类股权激励方式展开论述。

(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行权时,对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收盘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股票暂免征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按照财税[2009]5号文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对于限制性股票,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按照财税[2009]5号文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是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也即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为激励对象提供纳税资金来源便利 

案例1 万科如何为激励对象提供纳税资金便利

万科于2006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利用信托方式管理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和股票,并为限制性股票设置了储备期和等待期。在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出于为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信托机构可于等待期即T+1年(或补充归属时的T+2年)最后20个属于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售出不超过该年度计划项下信托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并可于当期归属(或补充归属)前20个属于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再售出不超过该年度计划项下信托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

由于按照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归属于激励对象时即应确认应纳税所得,而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自股票归属于激励对象之日起,激励对象即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因此归属日当日也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情况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当一部分激励对象适用的税率都可能高达45%,而此时激励对象获得的还只是股票而非现金,且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制,即使获得股票后立即卖出25%的股票也无法保证一次性地获得足额的纳税资金。而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了两次出售最高共计50%信托管理股票为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机会,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激励对象纳税资金来源的问题,有利于激励其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相比之下,一般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是: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即通过设置解禁条件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前,激励对象不能出售股票。这就意味着,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也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为了纳税,激励对象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1)为持有公司股票而自筹资金缴纳个人所得说;(2)不计市场交易价格地出卖足够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方案等于是要求激励对象在未实际取得确定价值财产之前就要现行纳税,第二种方案则是迫使激励对象减少对公司的持股,可以说无论哪种方案,都与股权激励的目标格格不入。

通过比较,可以总结出万科为激励对象提供纳税资金便利的操作思路和优势所在。在操作思路上,万科利用了信托方式(以激励对象为委托人)管理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使股票在归属于激励对象(相当于一般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前并非是在“白白等待”,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相对独立地对股票进行管理,因而得以规避《公司法》关于高管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为激励对象的税金来源早作筹划。这种做法的优点很明显,即能够更大程度地促使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009年5月4日发布的财税[2009]40号文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规定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执行。对高管人员而言,这6个月的缓冲期不但直接为其纳税提供了“分期付款”的便利,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税收筹划途径:如果这6个月期间跨越两个年份,则高管人员即可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获得了两次转让股份筹措纳税资金的机会。这对上市公司的启发意义在于,可以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对行权日期的确定加以考虑,以便于6个月的缓冲期可以跨越两个年份。当然,财税[2009]40号文只对“高管人员”适用,对于非高管激励对象,万科所用的信托模式依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利用商业信托获得股息红利阶段的税收便利

案例2 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所获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2006年7月21日,公司实施2005年度每10股派现金1.5元的分红派息方案,“2006年度激励计划”购入的24,913,618股万科A股股票共获得3,737,042.7元派息款,深国投使用该等款项共购入538,400股万科A股股票。……2007年5月16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每10股派现金1.5元及转增5股的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后,“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万科A股股票43,457,550股。同时,“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的股票获得派息款4,345,755.00元。深国投使用此派息款项购入万科A股股票282,700股。……2008年6月16日,公司实施2007年度每10股派现金1元及转增6股的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后,“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万科A股股票61,022,670股。同时,“2006年度激励计划”获得3,813,916.90元派息款。根据“首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深国投使用有关款项购入424,700股万科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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