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优势
一、问题
关于内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优势
二、主要适用的法律或规定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3)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2014)
3.《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
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2014)
5.《(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2014)
6.《(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2014)
7.《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2014)
8.《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2014)
9.《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4)
三、法律分析
内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优势:
1.先进区、后报关,简化进出口申报手续
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2014年第6号)》内容,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2.“办税一网通”创新服务举措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办税一网通”包含“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创新网上服务”十项措施。
3.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分账核算业务、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
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一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在跨境资金监管体系中,自由贸易账户在较大程度被视同为“境外账户”。通过构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质上在试验区内形成了一个与境内其他市场有限隔离、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的金融环境,以服务于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
(1)自由贸易账户:规则统一、高度便利
区内主体可以在保留现有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业务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开立自由贸易账户。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可以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2)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不限于自贸区和银行业
根据此次出台的细则,所有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均可按要求建立分账核算单元。按照开立账户的不同主体,金融机构可以为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分别开立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等五类账户,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3)资本账户可兑换:分类别、有步骤、有管理
对一些短期资本流动和外债等方面仍会继续实施相应的管理;对于拟推动的措施,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有步骤地推动可兑换。
即使是决定要实行的可兑换项目,也是“有管理”的,仍会实行有效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根据细则,在宏观层面,将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根据资本充足率管理、流动性管理、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等实施统一监管,同时还将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防范异常资金流动等金融风险。在微观层面,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将按跨境业务管理,并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分账核算管理为试验区提供了“电子围网式”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创新业务发展。
5.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1)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集团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指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双向资金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2)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需由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该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境内外各方应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中的责任和义务。
(3)资金由被归集方流向归集方为上存,由归集方流向被归集方为下划。参与上存与下划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6.试验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1)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境内外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的成员公司,以及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2)企业集团总部须指定一家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并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办理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3)区内企业应跟与之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的各方签订集中收付协议,明确各自承担贸易真实性等的责任。
7.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
(1)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向注册在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直接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2)支持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区内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含分支机构)合作,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包括个人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3)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向银行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审核职责,并保留相应交易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4)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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