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用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就是债权与物权的结合,那么基于债权的众筹模式就可以被租赁 公司所应用。一方面,租赁公司可以成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融资方,利用已有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获取融资,或完成资产转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也 可以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吸引投资者,撮合融资方与投资方。 一、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 租赁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来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就是债权与物权的结合,那么基于债权的众筹模式就可以被租赁 公司所应用。一方面,租赁公司可以成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融资方,利用已有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获取融资,或完成资产转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也 可以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吸引投资者,撮合融资方与投资方。

一、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

租赁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来拓宽融资渠道,更好的实现民间资本与租赁项目端的有效对接,降低融资成本。

(一)利用众筹平台的意义

网络融资平台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不仅仅是筹资的平台,也是租赁资产或理财产品交易的平台。首先,为了盘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合适的机构 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实现租赁资产的出表;其次,网络融资平台可以同时吸引其他公司不同类型的租赁资产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多方可以通过资产置换、远期回 购等方式,直接实现租赁资产的交易,以满足各方对自身持有租赁资产结构的有效调整与完善;另外,根据已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要素,设立具有公信力的份额登记 制度,用以满足投资人持有份额的转让,实现理财产品的有效流通。

(二)运行模式

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网络这一最有效的宣传平台,面向社会进行筹资。具体模式就是利用已有的网络融资平台(P2P)发布具有租赁公司融资特点的理财产品。网络融 资平台推介的产品属于非标准的私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基础标的需基于租赁公司持有的应收租赁款请求权或其它类型的债权。

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发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产品设计与发行,要根据基础标的资产的特点设计理财产品,考虑的方面包括发行规 模、期限、收益水平、认购起点、线上交易或线下交易等,产品设计完毕后,再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产品等不同形式实现理财 产品的包装与发行;其次,产品的销售与签约,这需要资金募集端拥有强大的销售力量,由网络平台的线上销售团队、电话销售团队、实体店销售团队面向机构投资 者、个人投资者完成已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与签约工作;最后,交易与支付,完成签约后,线上交易的资金划拨需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下交易的资金划拨需借助 在银行设立的保管账户,最终实现资金的划付与流转。

(三)常见的产品设计介绍

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标的为其持有的应收租赁款请求权或其它类型的债权,并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给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并以此融入资金。资产转让方式分为回购型 资产转让和卖断型资产转让。前者是指资产出让方在出让其应收租赁款资产的同时,承诺在未来约定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和价格无条件回购该项资产;后者是指资产出 让方在出让其应收租赁款资产的同时,转让标的的受益权由出让方变更为受让方,与标的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随之转移,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根据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及融资需求的特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类:

1.面向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认购起点高,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认购全部或较高的理财产品份额。机构投资者可以认购的理财产品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计划等。

(1)回购型的理财产品

租赁公司以通过对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远期回购、差额补足的方式对理财产品提供增信措施,这类产品被称作为“回购型”理财产品。

(2)“真实出售”型的理财产品

“真实出售”型的理财产品是指租赁公司不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及兑付提供增信措施,以实现转让资产的卖断。“真实出售”型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限、同规模 回购型的理财产品。租赁资产属于中长期融资、且租金率低,可以采用滚动发行的方式降低租赁资产为标的的出表型的理财产品融资成本。

(3)操作流程

I.租赁公司向资管机构提供拟入池资产的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在每次有投资者进入时,租赁公司可以在项目储备库中挑选资产放入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

II.资管机构设立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并在保管行开立理财产品专户;

III.资管机构与租赁公司签署《应收租赁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协议约定资产的卖出、回购交易或应收租赁款的转付;

IV.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的份额。投资人将资金划付至理财产品专户,资管机构将按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将相关款项划付至租赁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购买标的资产;

V.期间的收益分配,在分配日租赁公司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理财产品专户,资管机构于分配日将款项划付至各收款方;

VI.赎回时,资管机构及租赁公司根据投资者赎回申请的信息,租赁公司于确定的赎回日支付应收租赁款回购款项至理财产品专户,资管机构完成对各方的分配;

VII.到期时,租赁公司支付应收租赁款回购款项至理财产品专户,资管机构完成对各方的分配。

2.面向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能力,同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以认购份额小、期限短、风险较低的理财产 品为主。目前,网络融资平台的小份额理财产品多以保险类产品的形式拆分份额,以降低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起点,投资者无法看到底层资产标的。

例如,陆金所通过发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向社会个人投资者进行筹资。根据保监会颁布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类保险产品是由商业养老保险 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 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根据陆金所对该类产品披露的信息,投资人认购起点为1000元起,理财产品范围广,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投资产品主要为:银行票据、银行定 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 他资产。

(四)面临的主要问题

利用网络融资平台来进行租赁产品的交易与转让,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政策风险。正如前文所说,目前虽然已经初步明确了网络融资平台的监管部门,但还没有出台任何监管细则,而该类市场业务模式多样,参与机构类型繁杂,缺 少行业准则。2014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中,央行首次将互联网金融以专题形式进行分析,这也突出表明了目前互联 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态势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未来监管机构也势必会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由于目前的利用互联网进行融资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的不 确定性,租赁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的时候,需紧跟监管方向,避免出现业务被叫停的情况。

其次,租赁公司的资产往往具有单笔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率不高的特点,基于这类资产的产品在设计上有一定难度。如果想要面向广大的个人投资者进行筹资,在 设计上就需要对产品进行比较细的拆分(例如,1000元起购),目前可能的形式是引入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形式来缩小单笔认购的份额。因为租赁资产收益不 高,就必须发行较短期限的理财产品,通过高流动性来吸引投资者,而又由于租赁资产本身的期限较长,如果采取滚动发行的模式,在产品到期后就需要先进性回 购,回购的资金从哪里来,是租赁公司自己来承担,还是引入另外的资金,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滚动发行所带来的频繁交易也必然会带来租赁公司成本的上升, 与此同时由于不是全期限转让,在会计核算上也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出表。

目前已经有多家P2P网贷平台开始与租赁公司合作,发行以应收租赁款为标的的理财产品,例如爱投资网站的“爱融租产品”,积木盒子网站的融资租赁产品。但这 些融资租赁产品项目规模基本都在1000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两年,收益率大于10%,与大型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差别较大。

二、搭建P2P平台

在互联网融资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人都想从中分得一杯羹,租赁公司当然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搭建P2P平台,开辟新的领域。

(一)P2P平台的作用

首先,互联网平台是最好的发布信息的载体,可以用来发布租赁公司自己需要转让的资产的信息。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欲出售资产的承租人信息、信用情况、 收益情况、期限情况、担保情况等公布在平台上,实现信息完全的、低成本的披露。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平台了解转让资产的信息,有购买意向后再联系租赁公 司进行线下的洽谈与最终交易,实际上是线上与线下的结合(O2O)。交易一旦达成,后续的资金支付、租金代收代付等一系列工作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完成; 此外,后续的租期检查信息、承租人风险披露、行业动态等信息也会发布到平台上,方便投资者进行后续追踪。

其次,也是P2P平台不同于其他网络门户的价值所在,那就是撮合融资方与投资人,平台作为一个交易中介赚取相关费用,对此,目前业内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收费 标准。一个完整的P2P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设计项目、审核项目、创建项目、宣传项目、项目筹资、回报实现。P2P平台在各个环节中均要发挥不同的 作用,但其承担的最主要职责应该是项目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项目审核以及项目宣传。

(二)P2P平台的典型运营模式分析

P2P平台的本质是为借贷行为服务,所以模式设计基本上是围绕如何保障完整、安全、快捷的借贷过程而展开的。而借贷过程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借款人还钱,最 简单的方法就是要求抵押物,或者要求第三方担保,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利用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和个人信息认证(对个人)来进行约束。

P2P市场目前还处于鱼龙混杂状态,缺乏统一的运行规则,往往各成一派。从平台本身参与交易的程度(是单纯的中介角色,还是承担了担保的职能)、与网络结合的程度(线上还是线下)以及是否引入其他机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最正规的P2P模式,只涉及筹资人、P2P平台与投资人三方,平台本身可以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市场中采取这种模式的P2P平台主要有拍拍贷、人人贷 等。这种模式的借款人通常是个人,或是小企业以企业主个人的名义进行借款。借款的利率由借款人自行决定,平台只赚取手续费。平台负责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 核,评定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越低,借款时付给平台的手续费也就越高。这种模式基本上完全在线上完成,而线上审核往往也意味着对于违约风险的控制力度 不足。如果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则需要开立“风险备用金账户”,平台本身承担了坏账风险。

第二,平台先向筹资人线下购买债权,再将债权转售给投资人,赚取利差。P2P平台宜信就采取了此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宜信首先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 户,审批合格后与该客户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资金也从宜信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之后,宜信寻找到有投资需求的客户,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一个新的 利率。宜信的签约基本靠线下操作。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合法性存在争议,因为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操作模式与银行已经非常接近了,它就像一个巨大的资金 池,同时吸纳和流出资金。当然,这种模式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可以将债权包装成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进行发售。

第三,P2P仍旧是撮合借款人与投资者的中介,但同时引入信托公司、资管公司、保险公司等,将借款人标的资产包装成不同产品,再发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模式 下,P2P平台不单单需要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同时还要负责寻找其他中介机构,同时参与产品设计。这种引入非金融机构的方式,实际上也引入了一家担保机构; 同时,将融资需求设计成不同的产品向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发售,也有利于规模较大、期限较长、收益较低的标的资产获取融资。

(三)主要问题及障碍

第一,平台要承担项目设计、项目审核、项目销售等职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尤其是项目销售,就目前运营较好的P2P来看,基本都有大规模的线下销售团队,而且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也基本是在线下达成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

第二,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者缺乏判断、承担风险的能力,现行的大部分P2P平台都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风险实际上由投资者向平台本身转移。

第三,目前P2P的运营模式多种多样,P2P平台往往各成一派,很多平台的运营模式都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比如,现行很多P2P平台上的筹资者都是企业,而 投资者是个人,企业(机构)是否可以直接面对广大投资者“借钱”,究竟如何区分“众筹”与非法集资,现在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P2P平台面临着很 大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如何选择最有效同时也最合法的运营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四,如果要引入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等第四方(除筹资人、P2P平台、投资人以外),涉及的关联方较多,如果P2P平台本身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

(四)建立网络平台的关键技术点

第一,网上支付。

第二,网站开发。

第三,平台维护。平台的维护主要分为硬件维护和软件维护。软件的维护主要是系统的再开发与缺陷修复,缺陷的修复可以由软件开发合同的质保条款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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