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相关问题研究
2016-02-09 路飞次阅览
一、法律法规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7年6月,由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二、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流程图
三、重要决策程序
1、国有单位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转让事项,并形成相关内部决议;
2、股份转让方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转让事项,并形成相关内部决议;
3、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注意事项
1、谈判程序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出让程序较为简单,谈判中主要工作是协议的签订,双方出于风险保护意识,在地建投项目中协议数易其稿,时间长达几个月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同时,为保护国有资产,国有单位要对上市公司原股东有一定制约,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廊坊有一块价值上亿元的土地,所以地建投在本次股权受让中较为主动。
2、国资报送程序问题
根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规定,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四)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地建投项目中,从 2010年8月31日签订协议到第二年2月1日主要工作是地建投履行国资程序,程序简单,但工作繁琐,首先要取得市协调会的支持,然后是市国资委同意,最后是省国资委同意。
3、转让定价问题
根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目前,交易惯例主要是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为定价依据,但国资监管部门可能会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考虑可能不予以认可,要求按多种方法进行论证。
4、收购方财务顾问需出具的文件
本次收购中,平安证券作为收购方地建投的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主要有:上报国资委的《财务顾问报告》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五、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
1、2010年4月,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协议受让ST松辽(600715)占比为24.89%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借助ST 松辽的资本市场平台,计划在未来条件成熟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择机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
2、2009年6月,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协议受让佛塑股份(000973)占比为20.78%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2008年9月,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通过证券大宗交易系统受让*ST明科(600091)占比为10%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借此利用上市公司平台进入能源、化工领域。
定价依据比较
项目 |
ST松辽 |
佛塑股份 |
*ST明科 |
*ST建通 |
交易定价(元/股) |
8.73 |
4.86 |
3.02 |
5.68 |
定价依据 |
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
按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值的90%确定 |
市价定价(大宗交易) |
以估值报告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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