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发展,支持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资本金的杠杆作用,放大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为经开区装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特设立西安经开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充分利用经开区财政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参与,以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结合的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时将资本金做大,放大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杠杆,并为租赁企业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分5年到位。首期到位资金1亿元,由经开区财政出资1亿元,后续资金由基金向社会资金和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募集,经开区财政出资补足。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进入融资租赁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做大资本金,放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杠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 在设立初期,引导基金委托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超过5家),设立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并将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划转至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引导基金完成全部投资后继续滚动发展,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财政局;经开区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在发展出资,引导基金采用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股和优先股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入驻基地时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导基金转化为再融资基金,为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符合、省级商务部门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标准;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具 有相应的从业管理经验;
(四)接受投资的租赁企业承诺3年内为区内企业的融资支持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资金的2倍;
(五)企业股东具有较强的出资实力,并愿意为优先股的投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六)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的存续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申请再融资: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设立满一年;
(二)企业经营良好,业务发展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前期申请的股权投资资金使用规范并已经兑现相关股息,所承诺事项已经全部兑现;
(四)经引导基金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经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不存在股东占款和股东融资的行为。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拟入驻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向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入股申请(从区外迁入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审决策。财政局(金融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投资方案,由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社会公示。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投资实施。公示通过后,由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实施,并由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或后续设立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与申请企业股东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引导基金的再融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入驻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向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再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评审决策。财政局(金融办)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计,就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等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审计报告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评审,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社会公示。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再融资项目,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实施。公示通过后,由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实施,并由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或后续设立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与申请企业股东签订再融资相关协议。
第九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规模不超过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的20%,其中,普通股的投资规模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优先股的投资期限最长为3年,优先股股息按照当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到期由其他股东回购。
引导基金再融资规模按照申请企业的资产质量确定,单笔最高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普通股退出可选择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内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协议退出以及上市退出等,退出价格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
优先股按照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退出,再融资资金由企业按期偿还。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普通股或优先股投资入股时,需在《投资入股协议》和被投资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普通股可随时选择退出;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经引导基金同意的除外;
(三)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需向引导基金以被投资租赁企业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引导基金以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时,企业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融资租赁企业需向引导基金提供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措施;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需向引导基金以被投资租赁企业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三)在再融资清偿以前,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向引导基金以外的股东分红,引导基金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局定期向经开区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供引导基金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局对引导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合规情况、被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金融办)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