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简称《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金融体系和基础设施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可采用债权、股权和物权投资等形式,也创新性规定了的金融投资工具-投资计划。
发展至今,数千亿保险资金通过设立各种投资计划这一金融工具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其一定特殊性,要求稳健和安全,具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保险投资监管制度和规则也是根据形势发展不时进行调整,需要及时关注和理解监管规则。
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分析
《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法原则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此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属于第一原则,然后再追求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8月31日颁布,该办法规定: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24日颁布,《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其创新性规定了投资计划的金融工具概念。投资计划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必须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和对投资计划的监督人制度。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于2010年9月5日实施,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该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于2010年9月5日颁布,该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12年10月12日颁布。投资计划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系各大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主要投资形式,故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注册、设立、发行和投资行为,保监会专门制定该《暂行规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目前,依据监管法律法规,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监管部门禁止保险资金投资的形式包括:(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此外,根据保监会后续相关修订的规定,保险资金逐步扩大投资范围,还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
三、投资计划的概念和法律制度安排
投资计划是金融市场上创新的金融工具。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投资计划的基本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1、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和发行
专业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
(2)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3)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实践当中,专业管理机构经常面临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判断,投资项目的合规性也是监管部门审查的重点。由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对投资基础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性,需要专业律师针对具体项目和资金投向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2)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4)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5)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实践中,偿债主体的选择也是困扰专业管理机构的一大难题,监管部门对偿债主体的合规性审查逐渐从严审查。偿债主体的偿债能力、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直接影响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
(2)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3)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4)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向,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不得用于本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2. 投资计划的信用增级制度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A类增级方式: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上一年度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银行省级分行担保的,应当提供总行授权担保的法律文件,并说明其担保限额和已提供担保额度。
2)B类增级方式: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
①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②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20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③同一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全部担保金额和净资产,依据担保主体提供担保的资产范围计算确定;
④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⑤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
3)C类增级方式: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2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具有增值潜力且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权顺位排序第一,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的2倍。抵质押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由具有最高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且每年复评不少于一次。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止损机制、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3. 信息披露制度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文件约定,以适当、可行的方式,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益人有权向专业管理机构查询与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相关的信息,专业管理机构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偿债主体、投资项目及增信安排情况;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债主体年度财务报表;
(3)债权投资计划跟踪信用评级;
(4)债权投资计划本息回收和兑付情况;
(5)债权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占债权投资计划资产余额比例、实际转让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等;
(6)债权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及产生原因;
(7)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8)债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保监会规定披露的信息。
4. 风险控制制度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具体包括:(1)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2)信用评级。专业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3)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4)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四、保险资金投资计划的案例简析
1.保险资金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某债权投资计划)
2. 投资计划交易结构的法律关系
(1)受托人选择偿债主体并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以债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指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偿债主体应付本息及偿债主体应向受托人承担的其他债务由担保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认购受托人发起设立的投资计划份额;同时授权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选定托管人;并于投资计划生效后成为受益人;
(3)受托人推荐独立监督人人选,经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签署《监督合同》,独立监督人按《监督合同》和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监督投资计划管理情况等;
(4)委托人向投资计划托管账户划拨委托资金;
(5)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划拨委托资金,形成投资资金,监督投向指定项目,实现投资;
(6)偿债主体在约定的还款日期从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将应付本金和/或投资资金利息划付到托管账户,用于还本付息;
(7)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向受益人分配投资计划收益。3. 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主要交易文本
《受托合同》:《受托合同》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据此发起设立投资计划、受托进行债权投资并进行后续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同时,《受托合同》对计划资金和资产的投资管理、投资收益的分配以及管理费用的收取、受托人与托管人的更换、受益凭证及其登记转让等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托管合同》:该合同由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明确约定了受托人、托管人和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投资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机制。
《监督合同》:该合同拟由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签署,协议约定受托人、受益人和独立监督人等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由受托人与偿债主体签署,反映了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需要载明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迟还款处置等内容。投资合同经投资计划经监管部门注册通过后方生效。
《担保合同》:担保人为偿债主体在投资计划《投资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受托人出具《担保合同》。
《受益人大会章程》:《受益人大会章程》约定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的议事规则。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由受托人制作和签署,不得包括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4. 投资计划注册制度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2013年1月24日,保监会下发保监资金〔2013〕93号文,将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筹)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预计今年年底很快挂牌成立,该协会将承担保险投资计划产品注册的主要职能,并将发布一系列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相关细则。
五、律师在保险资金领域的业务机会
保险资金领域具有资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利率较低等特点,资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逐渐扩大。近期,保监会还积极鼓励保险资金实施“走出去“战略,平安资产等已经在海外投资购买大型不动产。专业律师在保险领域具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各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如平安资产、人保资产、太平洋资产、人寿资产和泰康资产等等)也是大型律所机构争夺的优质金融客户。
保险专业律师可以对保险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包括参与尽职调查、项目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全套交易法律文本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向监管部门申报和注册等服务内容。在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涉及较复杂的、存在政策法律界限模糊的投资项目时,需要专业律师更精准的把握保险资金投资政策和重大问题的法律风险,确保投资的合法合规性。保险资金投资属于金融业务的制高点之一,希望感兴趣的律师能够加入这一领域,共同推动保险金融投资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