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 PE实务
- 20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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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原则性的划定了争议已久的P2P、股权众筹规则边界。根据该意见:
1、P2P网络贷款法律性质被界定为民间借贷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2、P2P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严格排除信用中介性质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3、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而非P2P平台的业务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4、P2P和网络小额贷款由银监会监管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5、股权众筹融资被界定为“公开”、“小额”性质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6、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机构平台进行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7、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
8、股权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提示:无论P2P,还是股权众筹,平台都不应提供增信,正常合规运营时,都不存在平台“刚性对付”的问题。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