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体条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格式、金融租赁公司章程格式、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格式等,供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
■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
■在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
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行必须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3、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4、集团客户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