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方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被问责,牵扯其中的金融机构亦难咎其责。
日前,财政部官网信息显示,部分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而被处罚及问责。其中,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被处以行政处罚30万元,成为今年以来第一家因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而被银监会处罚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此次处罚的细节以及风控措施,《经营报》记者致电江苏金融租赁方面,对方表示需稍晚给予答复。不过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任何回复。
值得一提的是,同期被罚款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两家银行。不止本次处罚,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被罚始末
3月24日,财政部官网的一则信息被各大网站转载,主题为“银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积极配合开展债务监督”。该信息通报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整改情况”与“相关金融机构及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据了解,此次对部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核查确认及问责处理,由财政部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业内人士向《经营报》记者分析称,此次行动应该是由财政部主导,推动银监会跟进的一次共同治理。
从目前来看,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员,金融租赁公司被银监会处罚,还不多见。
具体而言,江苏金融租赁是在为重庆黔江区教委提供融资时出了问题,从整改情况来看,江苏金融租赁已与重庆黔江区教委签订了《合同结束协议》,并于2017年1月24日收回了全部未偿债务,两笔项目全部终止。同时,该公司正在按照银监会要求对存量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同质同类问题认真整改,严控风险。
而违规具体事项或可追溯到2015年。据此前公开信息,2015年6月和8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黔江区教委签订2个《融资租赁合同》,向黔江区教委提供融资1亿元。
对此,记者向江苏金融租赁提出了“具体违规行为是什么、为何违规”等疑问,截至发稿,暂未得到该公司的直接回应。
记者注意到,3月24日当天,财政部还公布了另一则消息——《重庆市高度重视地方债务风险依法处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据该文透露,关于黔江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亿元问题,经黔江区财政局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鸿业集团已全部偿还该笔1亿元债务。
需要提及的是,与江苏金融租赁一同被处罚的金融机构还包括某国有银行驻马店分行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同时,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整改情况也现身通报信息中的“违法违规融资整改情况”之列。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金融律师潘卫平向记者指出,银监会这些处罚措施,主要是防治地方变相举债,从而增加地方风险。他认为,融资租赁与地方有天然亲近的关系,而融资租赁作为四大融资工具之一,这类违规的主体往往是地方,例如,地方(财政部门)违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其设立的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金融机构被罚情况只是财政部问责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结果体现。问责开始于2017年1月初,财政部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依法问责部分县市并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这也是财政部首次公开披露对地方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行为的问责。其源头在于,2016年下半年,财政部组织相关地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的专项核查。也就是说,接下来可能有更多问责结果被披露。
关于此次问责处罚的意义所在,通报信息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经济工作会议专门作出部署。银监会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问题,严格依法处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有力地防范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风控是否到位?
从处罚情况来看,江苏金融租赁也是3家金融机构中,有关责任人被问责数量较多的一家。其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评审部副经理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此外,业务五部副经理、客户经理分别被给予记过处分。
据了解,江苏金融租赁是最早成立的首批12家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其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1985年6月,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3.47亿元人民币。
资料显示,江苏金融租赁开展的业务涉及工业技改、交通运输、医疗业务、教育业务等。具体来看,教育系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为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重点高中、重点中专提供IT设备、多媒体设备、教学仪器等租赁服务和基础建设的资金支持。
而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与教育行业合作,这种业务模式在金融租赁业内并不算少。教育领域本来就是比较好的行业,但是教育产业化之后,它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此前,有关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规范也已出台。2012年由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明令禁止“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可见,这些因素都对金融租赁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考验。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去年5月,江苏金融租赁正式递交首次公开发行(IPO)招股说明书,拟于上交所上市。截至目前,已经上市的金融租赁企业并不多,也没有任何一家成功登陆主板市场。
实际上,江苏金融租赁在行业中排名相对靠前。从招股说明书可以了解到公司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截至2015年末,江苏金融租赁总资产327.65亿,同比增长22.95%;营业收入13.25亿元,同比增长25.47%;净利润达7.32亿,同比增长20.8%。
同时,截至 2015 年年末,江苏金融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在医疗领域比例为 42.65%,在医疗、教育、水务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比例合计为83.50%,行业集中度较高。
从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年底,江苏金融租赁总资产逾400亿元人民币,自2008年以来累计实现业务投放近1000亿元。
那么,基于前期良好的发展基础,开展相关业务时,公司内部有无风控措施?针对此次处罚,又总结了怎样的经验教训,将如何整改?对于记者提出的系列疑问,直至发稿,江苏金融租赁并未给予正面回应。
另一方面,严监管态势仍在继续,今年2月21日,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年末,地方债务余额15.3万亿元人民币(预计执行数),比上年末略有下降,考虑到当年地方综合财力的增长,地方债务风险总体有所下降。但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是一些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屡禁不止、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进展缓慢、个别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减弱等,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潘卫平也指出,应当用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地方的行政性使其参与市场配置时具有盲目性,往往一窝蜂地上项目,这种非市场化很容易导致风险。未来,对于地方举债、担保行为肯定会加强监管。
在此背景下,作为重要的参与者,金融机构自然也被置于严监管范畴中。而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相比受商务部主管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其本身就受到相当规范的监管,今后或许只会愈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