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一.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神州财税网提示: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下列支出不得列为招待费:
(1)会议费;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第二部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一、开办(筹建)期间扣除限额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生产经营期间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一、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企业筹办费,到底按照什么规定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解读第六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三部分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一、业务招待费计算基础的一般规定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的计算基础为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即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问题一、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解答:查补收入包括自查自纠的查补收入和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但无论是那种方式的查补收入,都必然有其实际发生的年份,根据真实发生原则,可相应计入概念的计算基础。有文件为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也就是说税法对查补收入时认可的,它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
问题二、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包含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种,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此外,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属于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一般的企业存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是冲减财务费用的,并不是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所以,不作为计提基数。但是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债券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可以作为计算扣除比例限额的基数。
详见神州财税网原创文章:《[热点话题]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解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所以,凡纳入销售收入的,均可作为计算基础,凡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的均不能作为计算基础。
问题四、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解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但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会计上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基数。
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础的特殊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题一、关于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否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解答: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故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第四部分 怎么吃最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因税务机关无法分清业务招待费(餐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用于招待客户的(还存在公司内容员工的个人消费),故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需打六折之后与营业收入的0.5%进行比较,较小者为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与收入之间的比例为多少时最合理呢?我们不妨计算一下!
假设假设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当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B×60%与A×5‰二者的较小者,只有在 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