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两天关于“江阴市润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临港新城支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纠纷案在保理行业传的沸沸扬扬,该案提到“如果应收账款未转让,法院倾向上并不认为银行有对买方追索的权利”将成为保理行业一个标志性判例。在了解信用险项下暗保理融资操作流程之前,我们再一些定义: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导致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即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提供资金融通等金融服务,若买方未按期向银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
暗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中,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和卖方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通知下游买买家的保理方式。
贸易信用险: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买卖双方可承保的“赊销”贸易合同,在买方账单应付到期日,万一发生买家无清偿能力或延期支付货款,最高赔付比例为被保险人放帐损失金额的90%。
再看看,这里我们先看看信用险项下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供应商(卖家)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步: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买方(筛选可承保的买方)。
第三步:供应商(卖家)与买方签订贸易(赊销)合同。
第四步:信用保险公司给供应商(卖家)签发保单及批复买家信用额度。
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企业提前锁定利润,精选下游优质买家客户。如果你的企业的利润有15%,但信用险可以承保90%的放帐损失!也就是说100%的赊账销售,即使买家破产或者恶意拖欠货款,企业的利润还是有保证的。
第五步: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银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注明:商业保理公司/银行作为保单项下第一受益人)
第六步:商业保理公司/银行给予供应商(卖家)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支持(在买家信用额度内放款,与供应商(卖家)签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下游买家的为暗保理合同。)
第七步:买方:账单到期日将付款至指定商业保理公司/银行账户。
第八步:如供应商(卖家)与买方销售合同应付账单到期后,买方无清偿能力(破产)或延期支付货款,信用保险公司在等待期180天后支付赔款。
值得注意的是:
(1)“赊销”贸易合同期限不超过信用险保单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180天。(买方允许赊账的周期不得超过180天)
其中供应商(卖家)与买方签定的寄售、试销合同,以及与不能宣告破产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还有与关联买方的交易等贸易合同均不属于信用险承保的贸易合同。
(2)供应商(卖家)对下游买家的发票(对账单和发票)应在保单条款规定时间内出具(必须发货后30天内出具,确认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3)供应商(卖家)放弃信用险索赔需经赔款第一受益人商业保理公司/银行同意。
供应商(卖家)应向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赔款付给一个指定的赔款接受人(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但是仍应履行信用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不限于及时通知买家应付款项逾期等信息。)
(4)根据信用险保单约定,供应商(卖家)不可将信用保险合同的存在透露给任何买家,无论该买家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不管有无批复信用额度)。
也就是说,银行/商业保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我们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公司对供应商(卖家)的下游买家客户的进行筛选,供应商(卖家)再将应收账款的转让给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在信用险批复的买家额度内放款。由此可见,供应商(卖家)在信用险项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下游买家债务已非必要。
Tips:
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通知内容的证实,最好的办法是:让债务人作为见证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者由债权人另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函,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新债权人保存该通知函也可;或者寄出经公正处公正的文件加EMS快递回执来证明(快递收件人应为债务人法人或者有签收资格的人)。
“暗保理业务市场需求方特点很明确,一部分为给大型企业供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或不愿下游客户了解自身正在保理融资,或很难从大客户处获取应收账款转让回执;另一部分企业则恰为大型企业,这些公司谈判能力强,不愿意增添账款转让手续。【完】